北京为保护地下文物立法 土地入市须参考古意见

      3月1日起,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等重点区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前须报请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勘探,否则会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并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刑责。昨天(1月6日)的《政府公报》公布了《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为保护地下文物立法。

  土地入市得参考考古意见

  《办法》规定,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及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位于这些范围内的土地,在土地储备阶段,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须报请北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规划部门共享地下文物数据

  按照《办法》要求,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北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重点监测区域等内容,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数据库信息应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和调整,并在文物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部分罚则

  须在施工前报请考古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执行,由北京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在重点监测区施工,须将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提前报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如不通知,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小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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