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FA国际录像节2011作品征集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章程

1. 参赛资格:

1.1. 所提交的影片必须在2009年1月后创作。

1.2. 影片长度以15分钟为限。

1.3. 非英语的影片须配有英文字幕。

2. 提交作品及报名表:

2.1 报名表可透过电邮提交。

2.2 每件作品须附独立报名表。

2.3 参赛者可于网上提交作品和报名表,或以邮寄方式递交DVD光盘和打印本报名表。

2.4 DVD光盘上应注明作品标题、作者姓名、片长和屏幕比例。

2.5 网上递交只接受AVI、MOV与MPEG格式档,并透过www.sendspace.com,www.megaupload.com,www.megashare.com,www.dropbox.com或www.pando.com提供的免费上载服务传送。

2.6 没有提交报名表的作品一概不获受理。

2.7 海外参赛者应在邮件上注明:非商业物品,只作文化用途。

2.8 入围作品将要提交mini DV录像带或DVD影片。

2.9 参赛者须自付运费。

3. 电邮及邮寄地址:

所需数据须透过电邮或邮寄方式提交至以下地址:

电邮地址:vafa.videoartforall@gmail.com

邮寄地址:VAFA录像艺术展.

澳门啤利喇街45至49号联兴针织厂三楼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二号798艺术区706北一街全艺社

4. 截止提交日期:

提交参赛作品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

5. 展览日期及地点:

展览日期由2011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于白鸽巢东方基金会画廊。

6. 评审:

6.1. 评审团由中港澳三地录像艺术家组成,负责评审所有提交的作品。

6.2. 主办机构会在展览开幕前两星期以电邮方式通知得奖及入围作品的作者。

6.3. 评审团之决定为最终决定。

7. 奖项:

7.1 优秀作品一名,将获一千美元奬金,作者亦会受邀出席展览开幕礼。

8. 评审准则:

由于录像艺术是一种自主性的艺术,因此我们没有特定的评审准则、规范及作品的主题或形式,所有属艺术范畴的作品均会获考虑,但不包括含攻击、挑衅性信息或内容的作品。

9. 提交影片数目:

每位参赛者最多可提文三件作品。

10. 其它:

10.1 比赛费用全免。

10.2 所有参赛作品将不予发还,但会保留在主办机构的数据库。

10.3 得奖及所有入选作品会用于研究工作和本活动相关的非商业性质放映。

10.4 作者同意主办机构利用其部份作品(最长30秒)作录像节的宣传用途。

10.5 参赛者应对作品拥有所有的版权,并签署本表格以保证作品为原作。任何违反有关法律条款的申请者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10.6 主办机构对本章程有最终解释权。

责任编辑:vi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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