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发文指导民办博物馆设立规范
2014-09-02 18:23:59 来源:中国文化报 已浏览次
国家文物局近日下发《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明确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民办博物馆。
近年来,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指导民办博物馆规范设立,提高办馆质量,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规定: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所有藏品均应该进行造册登记。
在管理上,应具有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其中1/3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民办博物馆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财产投入的,其理事会宜有政府代表或政府指派的人员参加。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民办博物馆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和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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