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收藏的法律陷阱

2012年8月20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页中,有网友跟帖说:风能是国家的,古生物化石也是国家的。言语中不乏揶揄讽刺之情。

在前段时间新闻中,黑龙江出台了《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也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国家所有。一时间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风能是国家的,太阳能也是国家的,难道我们吹风、晒太阳,也要向国家缴费么?晒太阳出现皮肤癌,也要向国家索赔么?搞不懂啊,真的搞不懂。难道台风、地震、海啸、虫灾,也是国家的吗?难道发生自然灾害,是国家监管不力呢?还是国家公务员,消极不作为导致的呢?关于气候资源的争论,还在网络继续,这次国土资源部又推出:古生物化石也是国家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是2010年9月,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一个法律层级不高的行政命令。从国家立法的角度讲,这一立法属于人大委托、由国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令。《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由于专业性极强,除了少数专业人士关注之外,普通的群众很少有人关心。在立法的过程当中,被全权委托给有关部门起草,也正是由于专业性强,国务院和人大审议的时候,很少有人能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

这一法令从制定到推出,再到现在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管理名录等措施,存在着很多的立法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很多恶法的制定,都是由委托立法造成的。全国人大的委托立法,由于专业性强,委托专业部门起草,难免会形成部门利益的集团保护。

这一法令的制定,尤其是关于产权的界定,对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收藏、流通、科研,乃至管理,会形成许多新的弊端。要解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就不能不说古生物化石收藏热,还有近年来古生物化石走私大案。

古生物化石收藏,在国外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英国达尔文的进化论,就是建立在古生物化石收藏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就不会有十九世纪三大科学发现,更不会有自然科学的进步。

我国古生物化石的收藏,主要局限于地质工作者群体,近年来在收藏市场才有流通。由于国外对古生物化石收藏有几百年的历史,国内收藏界对古生物化石的不重视,加上高额利润的引诱,导致了古生物化石走私猛增,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如 :2002年,美国无偿返还我国93箱海关截获的走私化石;2003年,深圳海关截获10吨2165件未申报的化石;2004年,澳大利亚截获了1300件,包括恐龙蛋、上古鸟类、鱼类的化石;2004年,杭州海关在宁波北仑港截获2925件化石;2006年,美国洛杉矶再次截获42箱古生物化石,主要是恐龙蛋,大部分保存相对完好。

利润,让走私横行。原产于我国的古生物化石,在走私的带动下,开始了大量的盗采盗掘现象,让古生物发掘现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大量的科学研究信息流失。由于古生物发掘现场是不可逆的,走私与盗掘对古生物学研究带来巨大的影响。也正因为这种现象越来越猖獗,才促使地方政府和国家部委,开始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的法规。在古生物化石追缴的过程中,为了确立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国家才把古生物化石产权,确立为国家所有。

远古时代的漫长时间,地形地质、气候条件的变迁,以及生物的多样性,大自然为人类留下大量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古生物化石并非奇缺资源,由于未被人类所全部认识,在某些人的眼里,化石成为了稀缺物品。

国家制定《古生物化石管理条例》,目的在于保护古生物化石,主要是稀缺或者珍贵化石,并不是保护所有的化石。作为普通的古生物化石收藏者,在个法规中看到,古生物化石产权属于国家,个人对于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收藏、研究、流转,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然而,在现实当中,古生物化石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属于三级重点保护以外的古生物化石,在县级以上指定单位又可以自由买卖,这和古生物化石属于国有资产的规定相违背,而且买卖收入究竟是归地方政府所有,还是归中央财政所有,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收入的指向性不明,就造成了古生物化石的流转、所产生的收益发生混乱,这样就会给相关的执法部门,提供灰色收入创造了契机。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行业的部门垄断,导致收藏市场价格的混乱。

国家法律保护重点古生物化石,目的在于防止走私,以及乱采盗掘。这项立法的本意和初衷是好的,但是,完全没有必要规定化石为全部国有。在我国土地立法当中,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却是可以相对分开的。

我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开,不仅带来了农村改革和城市房产改革契机,还为国家经济带来了三十年的高速增长。古生物化石作为科研对象和收藏品,国家完全可以把产权和占有权分开。在不影响国家科研的前提下,国家重点文物都可以买卖,古生物化石为什么不允许商品流转?

第一,国家保存古生物化石,需要投入大量的保护资金;国家要研究古生物化石,需要投入大量的项目研究资金;国家要追缴古生物化石,又要投入大量的行政执法资金。难道这些宝贵的资金,不是来自于国家的财政,不是出自纳税人辛苦的汗水钱?

第二,国家促进科学文化研究事业,本来就提倡民间办学、民间办理文化产业、民间办理博物馆等事业。难道到了古生物化石这里,国家就不允许私人投资了呢?难道古生物化石,关乎国际民生吗?

第三,从古生物学研究的角度,科学研究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也不仅仅是官办机构的事情,同时也是民间机构、民间人士积极参与的事情。在国外,大学、科研机构,并不都是政府投资。私立大学、民间机构、私人机构,都可以办教育、搞科研,学术资源并不都是政府所垄断。

所以,国家在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完全可以借鉴土地管理的法规,把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只要不是向境外走私,个人和民间机构,只要具有相关的发掘、研究、收藏资质,为什么不允许个人和民间机构占有呢?

也由于古生物化石国有的规定,有时会阻碍民间学术的发展。

鲁迅先生是一个大收藏家,生前曾收藏6000多张汉代画像砖拓片,这些都属于珍贵的图书善本,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和收藏价值。但目前除了出版300张之外,大量的资料却还躺在博物馆里睡大觉。就由于缺少项目资金,宁可烂掉也不给外人看。同样,在各大博物馆、图书馆里,又有多少古籍善本、珍贵的书画等待研究,国家有那么多的资金立项吗?没有。政府要组织研究,要等待资金的申请。那么,民间学者、民间研究机构为什么不可以介入?可是,由于学术资源的垄断,个人想要接触一下都困难重重。

然而在中国古代,图书资料、科研资料,也并不是国家垄断。如唐代著名画家张彦远,他不仅是一个书画家、书画理论家,同时也是一个大收藏家。他的家族个人收藏,经过他个人的整理研究,为我们留下了《历代名画记》、《法书要录》、《彩笺诗集》等著作。如果没有个人收藏,张彦远也不会给我们留下这样宝贵的著作;同样没有个人收藏,也就没有达尔文的进化论。当学术资源被国家垄断之后,当前行政化的科研机构,存在大量的体制弊端,同样会阻碍学术的发展。

由于古生物化石,具有大量的文化价值、收藏价值和经济价值,在合理的学术保护前提下,完全可以向社会敞开资源,让全社会参与到古生物化石的发掘、保护、研究、收藏中来,更好、更快地促进学术的发展,岂不是更好。

民国时期,著名的古文字学家、金石学家、中国现代史学奠基人之一的罗振玉先生,同样是靠收藏、倒卖、出版等活动进行甲骨文拓片的研究。他的关于甲骨文、汉代简牍的研究著作,现在已成为北京图书馆的古籍善本,你能说他是一个文物贩子么?罗振玉买卖金石、书画进行研究,他不仅仅是一个占有者,他依靠书籍的出版、印刷、文物的买卖、交换、租借等多种方式,为他个人的金石研究,开拓了一条辉煌的道路。他那些开创性的研究,都是建立在收藏的基础之上的。

作为国家的学术资源,即使为国家所占有,同样也不能避免损毁的可能性。如自然灾害、政治运动、战争等。抗战时期,商务印书馆[微博]被日本飞机炸毁,多少古籍善本、珍贵的作家手稿毁于战火,难道那些就不是珍贵的学术资源么? 同样,王羲之的《游目帖》,在二战毁于广岛原子弹。但书画作品先前由于出版需要,曾经被制作成为珂罗版,才为我们留下了珍贵的图片资料。燃烧的战火熄灭了,却由于合理的保护,今天,我们依然可以欣赏到王羲之的《游目帖》。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古生物化石产权属于国家,必然会阻碍民间的收藏。作为个人收藏者,由于缺少参与古生物化石的权利,即使见到也不敢收藏,持有的更不敢运输,时刻担心国家的收缴,这样,必然没有更多的人,愿意参与到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中来。作为收藏品,个人持有古生物化石,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在买卖的过程会遭遇重额罚款,乃至有牢狱之灾,必然会阻碍个人收藏,阻碍民间资本的介入,不但不利于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发掘、研究和收藏,反而会造成对古生物化石的毁弃。

国家的行政执法机构,在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上,由于化石属于国家所有,必然会导致一些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权力寻租、钓鱼执法、乱用权利等现象的发生。合法的交易受不到保护,矫枉过正同样妨碍古生物化石的保护。这就像国家气象局局长在采访时,回应记者说个人持支持态度。他的理由是:对气候资源探测,要统一管理,减少重复建设,让资源得到共享。而他并没有说明,究竟是谁在重复建设,又是谁在共享。

空气、水和阳光,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赐,也是世界上最洁净的能源,而且是取之不完、用之不尽的可再生资源。在人类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开发清洁的可再生资源,能源战略关乎国家的安全,国家本应该大力提倡才对。

个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国家也要统一管理,难道损害了气象局的利益?说白了,还是为了部门利益,为了创建一个收费创收的项目而已。国家保护古生物化石,同样会产生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

保护古生物化石,千万不要让利益集团,把民族的文化事业给毁掉。作为不可再生的古生物化石,在国家平衡各种利益的前提下,科学的保护、合理的利用是必须的。

更不要让北京人头盖骨化石的悲剧重演。当年,北京人头盖骨化石属于某个学者,作为个人珍藏,北京人头盖骨丢失的概率,一定会比机构收藏小得多。

责任编辑: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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