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玉”缺名分 盼立法明确成“玉石”
2014-09-28 11:00:09 来源:云南网 已浏览次

黄龙玉资源管理3大问题
1、“黄龙玉”这个名称,尚未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根据国家标准《珠宝玉石名称》中有“黄玉髓(黄龙玉)”的名称,所以,这次立法可以按“玉石(黄龙玉)”明确发证矿种,既合法,也符合黄龙玉已有的知名度。
2、黄龙玉开发中私挖乱采现象突出,而为私挖乱采提供电力、工程机械等便利的行为,现行资源管理法律中无处罚依据,需要地方立法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先试。
3、黄龙玉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需要结合实际通过地方立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资源和环境。
《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草案)》标价500元以上黄龙玉饰品应提供质检证明
会议还审议了《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但没有提交表决。该条例意在规范黄龙玉资源的管理,实现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天淳介绍,黄龙玉是2004年在龙陵县发现的新玉种,在国内外玉石资源日渐枯竭的今天,黄龙玉资源尤为珍贵,其价值和市场前景日益凸显。首采区探明的储量约149万吨,黄龙玉产业年产值近10亿元,年交易额约32亿元,从业人员10万余人。黄龙玉产业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小型黄龙玉矿开采权拟下放保山
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4个方面,分别是突出环境保护、明确管理职责、下放审批权、完善管理措施。
条例草案在调整资源开发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上,明确了合理开发与保护环境并重的具体措施,明确了矿山企业是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中资源节约和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
条例规定,龙陵县黄龙玉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黄龙玉资源管理工作,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专门机构的统一协调,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条例还规定,黄龙玉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采矿许可权,下放到保山市审批。这样规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有利于探索和解决各地方在资源管理中有监管责任而无审批权力的矛盾。
矿产资源管理中,打击非法开采是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但现行法律对那些为非法开采提供工程机械、电力设施、土地、林地等便利的行为未作规定,现实中这些行为时有发生但无从处罚。据此,条例草案规定:“明知是非法开采黄龙玉资源,还为其提供工程机械、运输工具、电力设备、土地、林地等便利的,由龙陵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作业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后,应当返还暂扣的作业设备。”
经营户欺诈销售黄龙玉要处罚市场开办者
从条例草案来看,学校、军营、工厂;城镇、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公路、铁路;水库、引水干渠、城乡供水水源地;输电、铁塔、油气管道和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区域,禁止开采黄龙玉。违反的,由龙陵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黄龙玉饰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饰品的名称和价格。黄龙玉饰品标价在500元以上的,应当提供有效票据和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黄龙玉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混乱,或者放任经营户欺诈销售的,由龙陵县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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