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人挑战拍卖潜规则
竞拍人自担赝品风险
在收藏界、拍卖界一直流传着这样一条潜规则,凡是拍卖交易,都要求竞拍人当场看清拍品,成交后拍品持有人及拍卖公司对作品的真假概不负责。可是在动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亿元的交易中,这样的行业规则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吴冠中认定
230万元拍回的作品为假画
2005年12月11日,北京翰海公司举办了“2005秋季拍卖会油画雕塑专场”,在这场拍卖会上,来自上海的苏敏罗女士拍得了“吴冠中《池塘》”油画一幅,该拍品的委托人为萧富元。当日,苏敏罗向翰海公司支付落槌价230万元和23万元佣金,并取得拍品原件。
拍得画作后,多家拍卖行找到苏敏罗,愿意为其拍得的《池塘》作品进行再次拍卖,而此时苏敏罗女士得到一个让她难以置信的消息,她所得到的吴冠中画作有可能是假画。
为进一步核实真假,2008年7月1日,苏敏罗带着油画《池塘》来到吴冠中先生家中,吴冠中先生认定该画系伪作并在外裱玻璃上题写“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2008年7月1日”。于是,苏敏罗将委托人萧富元和北京翰海拍卖公司诉到法院,以《池塘》实际是假画,翰海公司和萧富元在明知是假画的情况下拍卖作品,翰海公司拍卖前所做免责声明应当无效为由要求判决撤销相关拍卖合同、返还拍卖款及佣金23万元和其他费用。
《拍卖法》未规定
拍卖人需对拍品真伪负责
对于苏敏罗的起诉,《池塘》作品的收藏者萧富元坚持认为其所委托拍卖作品是真品,并称是他从原画所有者张帆处以120万元购得,还向法院提供了购买画作支付款项的证据。他表示,自己只是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苏敏罗作为买受人只能起诉拍卖人,无权直接起诉委托人,他与苏敏罗不存在拍卖合同关系,他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同时,萧富元根据我国《拍卖法》等规定,认为拍卖人和他本人都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且苏敏罗行使合同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定的一年“除斥期”。最后,萧富元以拍卖是一种不同于普通买卖活动的特殊买卖活动,应遵循我国《拍卖法》的特殊规定为由,不同意原告苏敏罗的诉讼请求。
而北京翰海公司答也表示,作为拍卖公司,其已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在拍卖前一个多月刊印的《拍卖图录》上刊登了《业务规则》,做出了免责声明,并在拍卖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原件进行了为期3日的展示。拍卖会前,拍卖公司要求包括苏敏罗在内的竞买人办理登记手续,告知《拍卖规则》内容,苏敏罗也书面认可。拍卖师在拍卖前还宣布了《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对免责条款再一次告知。拍卖结束后,被告公司履行了签署成交确认书、付款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拍卖公司认为油画作品《池塘》的拍卖活动是有效的。
翰海公司还提出,拍卖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形式,拍卖标的真伪鉴定一直是难题,因此《拍卖法》对拍卖人保证拍品真实的义务未做任何规定,并且该法第61条中特别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关于翰海公司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免责条款,被告认为,这并非是该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的独家创意,而是法律赋予所有拍卖人的权利。该条款的制定,就是提醒竞买人注重自身的竞买行为,符合《拍卖法》所规定的范畴,并未另外加重竞买人责任。
据了解,目前国内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可以做出对真伪画作的鉴定,至于画家本人的鉴定是否可以成为证据,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因此瀚海公司认为,法律为拍卖人规定了免责条款,符合拍卖活动的现实情况,也符合国际惯例。《池塘》画作拍卖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苏敏罗要求撤销双方的合同于法无据,不同意苏敏罗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定
竞拍者自担赝品风险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不能证实翰海公司及萧富元事先知晓诉争拍品系伪作的情况下,翰海公司在拍卖交易中就拍品的真伪瑕疵做出苏敏罗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拍卖展示程序有效保障了苏敏罗能够在竞买前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实状况,因此,翰海公司针对诉争拍品真伪瑕疵所做出的免责声明应当具备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而苏敏罗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且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诉争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并因最高叫价而成为拍品的最终买受人,是其自主决定参与拍卖交易并自主做出选择所产生的结果,尽管有可能因诉争拍品系伪作而遭受损失,但由于属于艺术品拍卖所特有的正常交易风险,苏敏罗在做竞买选择时应同时承担此种风险。
为此,苏敏罗基于诉争拍品系伪作,认为在拍卖交易中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之事由,要求撤销拍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最后,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苏敏罗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随着近几年来艺术品收藏的急剧升温,很多因为怀疑买到赝品而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逐渐增多。但因古玩、画作都是由其出品的年代来体现价值,所以即便是权威机构也很难说清究竟是真是伪,也许只有作者能够说得清。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是初涉收藏界,千万不要抱着一夜致富的心态,否则往往是吃大亏,上大当,投资不成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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