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起調整個人拍賣收入計稅方式
2007-05-11 10:30:52 来源:转载 已浏览次
昨天,國稅總局發布通知稱,新擬定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稅實施細則將於5月1日起實施。新細則將拍品分為兩類,並針對各種情況擬訂了不同的稅款計算方法。
具體來說,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按照“特許權使用費”項目計算應繳稅款,計算公式為應繳稅款=[轉讓收入-800 元]×20%(當轉讓收入額在4000元以下時),或者=轉讓收入×(1-20%)×20%(當轉讓收入額超過4000元時)。
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適用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應繳納稅款=(轉讓收入-財產原值-合理費用-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20%。納稅人在繳稅時須持有合法有效憑証,如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証明等。
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証,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納稅人若不能提供有關稅費憑証的,不得按征收率計算納稅,應當就財產原值憑証上注明的金額據實扣除,並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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