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竞投拍下字画 弃之不取被判履行
孟某委托竞投拍下价值93万元的6件拍品后,却拒不支付拍品对价款及成交价10%酬金,被北京诚轩拍卖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2005年,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孟某支付该拍卖公司拍品价款93万元及利息,另需支付从2005年11月15日起至双方交割日止按每日人民币50元保管费。
2005年11月5日至8日,孟某在北京参加了由北京诚轩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孟某持315号牌参加了11月7日的拍卖活动,以33万元的价格竞得张大千作品《萧散老布衣》。之后,孟某按照拍卖规则,委托该拍卖公司竞投。11月8日,该拍卖公司持467号牌代孟某竞拍钱瘦铁作品《观瀑图》,成交价为10万元;《松下高士》成交价13万元;《隶书七言联》成交价为2万元;吴子深作品《远岫斜阳过横塘》成交价为10万元;梁启超作品《楷书十五言联》成交价为25万元。竞拍成功后,孟某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购买拍品钱款及成交价10%酬金,也没有取走拍品。拍卖公司在多次寻找孟某未果后,于2006年9月起诉法院要求孟某支付价款和取走拍品。
法院认为,拍卖是用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本案中孟某自行或委托他人参加了拍卖活动,并以最高价购得拍卖标的,应认定该行为系他真实意思表示。然而,孟某在竞拍成功后,拒绝履行支付拍品价款义务,拒绝履行支付酬金义务,拒绝履行提取拍品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遂法院作出了孟某败诉的判决。
承办法官谭永玮点评:
长期从事拍卖、典当诉讼案件的谭法官说,“按照拍卖规则约定,竞买人以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锤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该拍品的买卖关系。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从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间内领取拍卖品,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谭永玮法官谈及本案时说,就本案判决有二种途径。一种就是本案判决的结果;另一种则是由拍卖公司另外举行拍卖活动,将孟某拍下的物品再拍卖给他人,若造成与孟某拍下的价格差,可就这部分的价格差价起诉孟某赔偿,这样对拍卖公司和委托物品的拍卖人来说,能把绝大部分的价格钱款落袋为安。但是,本案件的原告拍卖公司却坚持要求孟某继续履行,法院也只能作出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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