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疑调包清代玉牌被起诉 法庭成鉴宝现场
本报记者王秋实法官当庭测量玉牌大小。 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朱先生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自己的7件藏品,“其中3件‘清代和田玉器’在拍卖结束后,3年不见踪影”。朱先生将拍卖公司起诉到法院,就在这时该公司称找到了3件玉器,欲物归原主。而朱先生认为,这3件玉器跟他的原物完全不符,怀疑被调包。
昨天,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庭成了名符其实的鉴宝现场,不但原告方请来业内专家作为证人,法官在现场也测量起玉器的尺寸。
□拍卖藏品送7件拍品失踪3件
原告朱先生说,2008年9月,被告拍卖公司征集秋季拍卖品期间,在征集部主管戴某的多次恳求下,他把自己收藏多年的7件藏品,按公司的要求办理了委托拍卖手续并签了合同。
在同年底举行的拍卖会上,他的藏品没有上拍展示,随后他去公司取他的藏品,但是只取回了7件中的4件,还有3件清代玉牌没有找到。朱先生回忆说,当时戴某说这3件暂时没有找到,并向他保证会抓紧时间找,找到后会立刻归还,让他放心。
朱先生称,此后的3年中,他多次找到公司和戴某要求归还藏品,对方却找各种理由不归还。无奈之下,他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拍卖公司完好归还3件藏品;如果无法归还,赔偿6万元损失。
而拍卖公司表示,他们现在找到了3件拍品,可以物归原主。该公司代理人说,今年8月,他们让库管员把所有藏品的包装盒打开清点,找到了3块玉牌。在此次开庭前交换证据时,该公司提交了3块玉牌作为证据,朱先生一方申请了证据保全。
□当庭鉴宝3个数字与清单不一致
庭审中,这3块玉牌从封存袋中拿出来由双方鉴别。为了明确玉牌尺寸,法官特地休庭5分钟用尺测量,结果是多个数字与清单登记的原物不一致。
“差个几毫米,这不算差。”拍卖公司的代理人不以为然。朱先生一方认为,3件物品的长、宽6个数字中有3个数字与清单中不一致,只有一块和田白玉龙纹平安无事牌的尺寸一致,但是包浆、材质与原物不一致。
朱先生说,他的3件藏品都是新疆白玉,而对方提供的都是青玉;藏品是老玉,有包浆的外壳,拍卖公司提供的则没有;从雕工上看,藏品细腻传神,而对方提供的是现代电脑雕刻而成。
“我的一块藏品正面文字、背面素牌,而被告提供的玉牌却雕着龙凤。”朱先生还表示,他的藏品是不同时期的,不可能由一块玉料雕制而成,而拍卖公司提供的3块玉牌是同一块玉料制成,因此他认为这完全不是自己的原物。
□证人证言
看到玉牌感觉很陌生
昨天,朱先生找到了当时劝自己送拍的拍卖公司原主管戴某作为证人。戴某称自己从事文物拍卖鉴定业已经32年,今年5月已从该公司离职。
戴某作证说,2008年底进行拍品展出时,7件拍品只展出了4件,其他的到今年他离职时还没有找到。戴某回忆说3块玉牌的材质是白玉,有着各自不同的样式。他当时将这些特征包括尺寸都登记在了拍品清单上并签了字。
当法官要求拍卖公司将3块玉牌拿给戴某看是不是原物时,戴某仔细查看一番后迟疑地问:“我能不发表意见吗?”法官向他解释不要隐瞒。他酝酿了半天才表示:“我只能说,对于这三件物品感觉比较陌生。”
说起玉牌的年代,朱先生称是清代,其证人也说,拍品清单上写明清代。
□各执一词
申请司法鉴定
对于年代问题,拍卖公司称,征集拍品时委托人报什么年代、材质,清单就写什么,只有拍品在上拍时才请专家进行鉴定和初选。朱先生表示,因为他的东西都是私人收藏,没想过留资料,因此没有照片以供参考。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朱先生一方申请对3块玉牌的材质、做工、年代是否符合拍卖公司拍品清单进行司法鉴定。法官宣布休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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