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合同纠纷数量增多类型多样
盛世重收藏。但由于艺术品收藏和投资领域的专业性要求较高,许多投资收藏大家都曾在这里栽过跟头,而现在很多不具备专业背景的人进入该领域,导致与艺术品收藏和投资有关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涉及艺术品的合同纠纷进行调研,发现该类纠纷正呈现类型多样、金额巨大的特点,纠纷涵括了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等案由,最大的诉争金额高达400万元。法院选取其中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点评,希望能对读者提供借鉴。
案例一:画作真伪之争
【案情】赵先生向徐先生出示了一幅画作,并称该画作为当代著名画家的真迹,徐先生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画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徐先生找到画作画家,经画家鉴别,徐先生购买持有的画作非画家本人所画,系伪作。徐先生将赵先生告上了法庭,赵先生辩称涉案的画作与实际交付的画作并非同一件。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方面,卖家是否要对画作的真伪负责。在艺术品买卖中最主要的行规是:钱货两清,不包不退。即艺术品买卖一般不涉及退换货问题,卖家一般不对艺术品的真伪负责。但是在本案中卖家赵先生做出过相应的保真承诺,那么在确认艺术品为赝品时,买家可以以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关于画作同一性问题。经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就其主张提供了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赵先生对其对自己提出的质疑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建议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对艺术品进行拍照摄像、制作标记标号等方式,明确交易物品的特征,避免以后对艺术品的同一性产生争议。
案例二:画作运输之争
【案情】郭先生参加全国中国画作品展,委托某知名物流公司将画作运输给画展组织方。为方便运输,郭先生将画作装裱,放入PVC管内,并用塑料包装带和胶带再次包装。画展组织方签收货物后发现PVC管的一端已经开启,管内没有画作,遂电话告知郭先生并出具了书面证明。郭先生认为画作是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将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索赔画作丢失损失7万元。
【法官点评】从填写的运单显示,郭先生支付运费35元,没有在是否保险或保价、声明价值处填写内容。根据运单背面的约定,寄件人未办理保险或保价的交寄物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承运人最高按本票运费的3倍赔偿。虽然上述条款为格式条款,但因物流公司已经采用标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在运单正面提醒郭先生仔细阅读条款,应当视为物流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郭先生注意运单条款,相应条款应属有效。又因为郭先生未对运输的画作进行保价,依据运单约定,物流公司只需要以运费的3倍赔偿郭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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