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投资纠纷层出不穷 拍来赝品如何维权
艺术品投资市场日益火热,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与此同时,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让我们一同看看镜头回放。
拍来赝品,为何只能自食其果?
案例:李蕾在一场艺术品专题拍卖会上,一眼看中了一幅标明为明代某画家的名画。虽然举办方在宣传资料中已表示不能保证其真伪,但基于有知名人士的书面推荐,李蕾还是将它竞拍了下来。过后,几位来李蕾家玩的收藏界朋友仔细观看后,当即指出是赝品。因拍卖举办方拒绝退货,愤然提起诉讼的李蕾没有想到,法院也判决驳回了其退赔请求。
点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拍卖会举办方已经事先声明不能保证画的真伪之情况下,李蕾自然无权让其承担退赔责任。因此,竞拍人在竞拍前要对自己中意的拍品进行充分咨询、了解,直到心中有数再付诸行动,才能更好地避免在竞拍结束后,由于真伪问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交人保管,为何不能物归原主?
案例:郭婷由于全家外出旅游而又担心自己收藏的三幅名画被盗,遂将之交给好友保管,郭婷在交出名画时基于信任而未让好友留下任何字据。一个月后,回到家中的郭婷得知好友已突然病逝。悲恸之余,郭婷向好友之子要求归还字画,可好友之子不仅拒绝,甚至否认保管一事。无奈,郭婷只好提起了诉讼。令郭婷没有想到的是,明明自己确已将名画提交保管,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好友之子否认,而郭婷又不能提供书证或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决定了虽保管事实存在,但郭婷也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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