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明年实施
记者昨天(22日)获悉,《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该《办法》是本市第一部专门规范文化执法工作的政府规章,更是本市在文化执法领域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创新文化管理体制、优化文化法制环境的重要举措。
《办法》规定了市文化执法总队和本市各区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规范了文化执法工作的主要环节,建立了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以及公安、工商等相关领域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并第一次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写入规章。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在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外和相关省市经验,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多次修改并反复征求了法学专家、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随着《办法》的即将实施,有关专家认为,《办法》根据文化执法特点细化了实施监督检查、查封、扣押、执法文书送达等执法环节的规范,而围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解决了管理信息的及时共享、工作衔接、案件移送等问题。此外,《办法》在执法规范、经营者权利保护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均有所创新,既规范了文化执法工作,也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了文化领域依法行政工作。
据悉,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始于2004年,原宣武区、朝阳区、顺义区和延庆县率先成立了文化行政执法队;2005年4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正式成立。作为市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总队主要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集中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以及部分文物领域的行政执法权,负责跨区域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文化综合执法工作,同时承担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2007年底,全市各区县均成立了文化执法队。截至2011年3季度,市、区(县)两级文化执法机构累计办结案件3211起,罚没款2250余万元,收缴非法出版物3000余万件(册)。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解读
1、什么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答: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最初的依据是1996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003年,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确定包括北京在内的9个省市为全国首批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宣部、中编办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提出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组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作为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原由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相关领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2009年,中宣部、中编办等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在2010年之前基本完成副省级及副省级以下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对文化市场监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执法”。
2、《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是一部什么法?
答:《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是本市第一部专门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是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更是本市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健全文化法制环境的重要举措。
3、为什么要制定《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答:制定《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是总结和巩固本市文化体制改革成果和经验,加强文化执法制度建设的需要。北京市作为全国文化中心,文化体制改革以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文化艺术产品数量和质量位居全国前列。与之伴随而来的,是日益艰巨的市场监管责任,而文化市场的监管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办法》就是要用规章的形式将文化综合执法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固化下来,明确市、区两级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地位和职责权限,是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要求的重要举措。
制定《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是规范和保障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作为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首批试点城市,本市市区两级文化执法机关按照市委提出的“建设一流的执法队伍、创造一流的执法业绩、树立一流的执法形象”的奋斗目标,有效加强了队伍建设,逐步完善了工作体制、机制,稳步推进了法制建设,执法效能大幅提高。这些在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方面取得的成绩都需要以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执法配套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
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出台对我市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会带来什么影响?
答:《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文化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为文化经营单位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驾护航。通过《办法》的实施,使经营者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投诉与维权的途径,更加清楚执法机关与审批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协作关系,确保文化执法机关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维护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5、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的职权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规定,市级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是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履行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职责。区、县一级由区县文化行政执法队负责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权。
6、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约束管理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和事项?
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约束管理,市民可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
(三)假唱、假演奏;
(四)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上网运营等经营性活动以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编号及信息;
(五)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的内容;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其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七)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八)印刷、复制企业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出版物;
(九)印刷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盗印或非法加印出版物、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等;
(十)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命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十一)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十二)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服务;
(十三)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或者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卫星电视节目;
(十四)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十五)其他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领域的违法行为。
7、市民发现文化市场领域违法行为如何举报?《办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举报投诉权利?
答: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方式,就本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18
传 真:010-82236214
邮 箱:12318@bjwhzf.gov.cn
网 址:http://www.bjwhzf.gov.cn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7号
邮政编码:100088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保密。
´,´
8、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为切实加强网吧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文化部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9、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能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吗?
答: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只能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国家法定节假日特指元旦、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不包括寒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均属未成年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本办法履行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职责。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二)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四)违法购销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他应当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和区、县职责范围,明确各自负责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决定。确定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原职能部门不再行使。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按照权限范围应当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由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执法标准和规范、重大事项法律论证、行政执法协调、案件督办督察等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市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及其管理进行动态监测,提高执法监管保障水平。
第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佩戴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对依法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对违法事实清楚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二)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无法确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告六十日后,可以依法作出没收、销毁决定。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将财物退还当事人。对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拒不认领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六十日,公告期满仍未认领的,可以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因当事人无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不真实等原因无法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研究、处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本市相关部门提供鉴定结论或者其他专业意见的,应当送交样本。相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十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涉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将执法情况通报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作出吊销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文化市场监管职责,办理行政许可的检验、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事项,并自办结有关事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协助、配合的,应当将协助、配合事项通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拒绝、阻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保密。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挥重要作用并经查证属实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执法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申诉,接到检举、控告、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四)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责任编辑:八寶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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