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海:法律规范的是整个拍卖市场而不单单是艺术品
中国文物网讯 (编辑 张艳) 12月13日,由中国日报知识产权周刊、中国日报网知识产权频道和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联合举办的“中国当代书画艺术品知识产权论坛暨中国当代书画知识产权保护展”在中华世纪坛论坛世界艺术馆隆重开幕。该论坛以“去伪存真、传承文明、创新发展”主题,全面阐述当下书画界中知识产权的问题,艺术品侵权的界定。中国当代书画大家、知识产权庭法官就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就书画界中的实务做出分析与探讨,挖掘艺术品潜在商业价值;沟通与探讨适合中国书画界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路径,如何净化中国的文物艺术品市场。

以下为嘉宾发言:
王凤海:如何净化中国的文物艺术品市场,这个课题是个非常大的课题,就像吕先生说的,我们曾经在不同的场合,就这个问题做过不同的研究,并且也一起为这个事情曾经一起讨论、一起努力过。吕先生刚才也说了,中国文物艺术品的市场跟国际上有所区别,在国际上,一般情况下是书画作者本身的创作,经纪人的代理,画廊的展出,到拍卖公司的拍卖。可是在我们国家,整个链条上有不够完备的地方,很多艺术家、书画作家基本上一举成名都是从拍卖市场上成名的,绝大多数的书画作者一直在基层默默奉献着,默默工作着,为老百姓奉献着自己的作品。
我们国家的拍卖是从1992年开始的,1992年北京国际拍卖会开始的,从那儿算起到现在,有十几年的时间了,前两天在北京拍卖季的论坛上,我也作为嘉宾,进行了一个演说,对中国拍卖会的历程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刚才吕立新提到了今天秋拍的情况,一会儿4点钟,中央电视台2套在梅地亚会对我进行采访,采访秋拍的事情。
总体上来说,我国对文物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上,我个人感觉到,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继续去做,有非常多的工作需要我们自己去做。在拍卖市场上曾经出现过很多纠纷,甚至诉讼,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有些就那么过去了。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设置,客观情况决定了这一块的难度非常大,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包括书画家本身,以及我们的媒体,以及我们的法律界,做更多的工作。我本人从今年10月份,正式离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我想做点什么事呢?想做点如何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保护广大书画家的制止产权相关工作。我看到我们的书里写到了周林先生,我们曾经一起共事也有很多时间,他也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委员,周老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非常多的工作。我们中财大拍卖研究中心,今后也愿意跟各位艺术家,跟各位法学界的朋友,以及跟各位市场界的朋友,共同研究探讨如何加强对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吕立新(主持人):关于拍卖法,我显得现在备受质疑,特别是在艺术品拍卖这块,因为拍卖法涉及到所有的拍卖,不仅是艺术品拍卖。现在关于艺术品拍卖拍假或者假拍,在法律上并没有制约。现在为什么大家都质疑它,认为它有漏洞,而我们这个法律,至今跟艺术品拍卖没有明确的规定,您觉得问题出在哪呢?
王凤海:这个问题非常尖锐,我本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起草者、修改者和草案稿的上报者之一,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就是我任内贸部市场司综合处副处长的时候出台的。从1994年10月份、11月份出台了内贸部的拍卖管理办法,也就是当时我们说的内贸部的1号令,之后从1995年开始,在原来老商业部起草拍卖条例的基础上,开始研究拍卖法的起草工作。1995年3月份,在南京的东郊宾馆聘请了国内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员,共同研讨拍卖法的草案。之后经过两年的努力,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拍卖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拍卖法,大家之所以目前争议非常大,我感觉就是61条的第2款。61条第1款已经明确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告知拍卖的瑕疵。第2款规定,如果拍卖人声明了对这个标的的瑕疵不做担保的时候,拍卖人不承担相应的瑕疵责任。
这个法律的完善也好,法律的修改也好,是全国人大的事情,不是哪个人说了算的。我也曾经在2002、2005年两次提出过要进行组织专家队伍,进行调研,试图在一段时间之内,对拍卖法进行修改。但是后来一直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对拍卖法的61条的理解,我个人感觉是这样的,我总觉得这一条不止是对拍卖人的保护,目前社会上都把这一条作为是对拍卖企业的保护、对拍卖人的保护,实际上并不是。它是把风险明确告诉了各方面的当事人,在拍卖中的委托人、竞买人和拍卖人。当拍卖人不能保证这个标的瑕疵的时候,让他去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也不公正的。我们立法的精神是公平、公正、正义的原则。这就扯到了艺术品的鉴定问题,在这儿不展开说了。
同时我们拍卖法主要针对的标的并不只是文物艺术品。在中国的拍卖历史上看,历年的成交额上看,艺术品成交额只能占拍卖成交额的5%左右,所以95%还是其他的标的,一部法律规范的是整个的拍卖市场,而不单单是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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