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妾”一词遭滥用:不能二字同用以自称
2014-12-25 16:25:17 来源:深圳商报 已浏览次
打开电视机,只要有古装剧,不论是始皇汉武,还是唐宗宋祖,直到雍正乾隆,在他们驾前,总有一干珠光宝气浓妆艳抹的女子,飘飘万福,自称臣妾。其实,这是糊涂的编剧导演对传统文化的不尊重,是对臣妾这个词的滥用。
打开电视机,只要有古装剧,不论是始皇汉武,还是唐宗宋祖,直到雍正乾隆,在他们驾前,总有一干珠光宝气浓妆艳抹的女子,飘飘万福,自称臣妾。其实,这是糊涂的编剧导演对传统文化的不尊重,是对臣妾这个词的滥用。
臣妾,作为名词,古来称地位低贱者,《尚书传》说:“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礼注》也说:“臣妾,男女贫贱之称。”《战国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注云“男为人臣,女为妾”。所以也以“臣妾”指臣服者、被统治者。
“臣”在甲骨文中是一个竖着的眼睛,郭沫若在《甲骨文研究》中说:“人首俯则目竖,所以像屈服之形者。”《说文解字》曰:“臣,像屈服之形。”《礼记·少仪》:“臣则左之。”郑玄注说:“臣谓囚俘。”意思就是说,“臣”是被抓获的战俘。这就是“臣”的本义,抓获的战俘如果不杀,就成为胜者的奴隶,所以“臣”就专指男性奴隶。
《说文解字》还说:“臣,事君者。”“臣”的最后一种用法就是男人的自称了,《左传·僖公五年》:“臣闻之,鬼神非人实亲,唯德是依。”这是宫之奇对虞公说的一段话,宫之奇在虞公面前就自称为“臣”。值得说明的是,清朝的典章制度中规定,满族官员在上奏章时,可以自称“奴才”,汉臣上奏章时只能称“臣”,不得自称“奴才”,否则就是“冒称”,要受到惩罚。在清朝皇帝的眼中,“臣”连“奴才”都不如,可见“臣”的地位之低下。
甲骨文的“妾”字,下面是个“女”字,上面是个“辛”字,“辛”就是一把“平头铲刀”。郭沫若在《甲骨文研究》中说:“‘辛’是给有罪者或异族俘虏行黥刑时所用的刀、凿一类的刑具,黥刑无法表现在简单的字形之中,所以就借用施刑的工具来表现。”《说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为奴隶,因此“妾”的本义就是“女奴”。有时也用来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当然,用得最多的还是“女子的谦称”。“臣”、“妾”只能分别用于男人或女人对自己的谦称,不能混用或乱用,更不能二字同用以自称。
刘长卿、薛逢、殷文圭等唐代诗人颂圣之作皆有“万方臣妾”的说法,宋代大诗人陆游诗有“万邦尽臣妾”句。除对皇上外,对皇后也可用“臣妾”一词,如《晋书·后妃列传》载,元杨皇后崩,左贵嫔之诔曰:“臣妾哀号,同此断绝。”显而易见,“臣妾”是一种统称,指作为臣民的众男女,对具体的一男或一女,不当称作“臣妾”。“臣妾”又可作动词用,也往往是对许多人而言,如东汉蔡邕《上始加元服与群臣上寿章》说:“臣妾万国。”唐代李峤《大周降禅碑》说:“臣妾四极。”所以,皇后、嫔妃对于皇上,可自称“妾”或“贱妾”、“小妾”等,而不应称“臣妾”。
只要读一读《后汉书》、《晋书》、新旧《唐书》、《宋史》、《明史》中任何一书的后妃传,便可以知道后妃们同皇上谈话时是如何自称的。如果读一读《金史》、《元史》或《清史稿》中任何一书的后妃传,还会看到,作为嫔妃的少数民族妇女,也知道自称“妾”而不称“臣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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