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盗墓动机各异:劫取随葬品 发掘政敌墓葬
陕西韩城大墓曾长时间被盗墓者觊觎,现四周已被铁丝网护围,韩城大墓能够较好地保存下来与当地村民的积极保护密不可分。当地村民在发现盗洞后,自发组成巡逻队巡视。
陕西韩城大墓曾长时间被盗墓者觊觎,现四周已被铁丝网护围,韩城大墓能够较好地保存下来与当地村民的积极保护密不可分。当地村民在发现盗洞后,自发组成巡逻队巡视。
古墓是人生终止时最后的定格,也是储存墓主生活时代的若干文化信息的府库。叠叠累累的古代墓葬屡经沧桑变故,因各种原因往往多遭破坏。而最通常的破坏形式,是有意的盗掘。历史上的盗墓相当普遍,甚至曾经成为某些区域的地方风习,成为某些家族的营生手段,成为某些社会群体的行业特征。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地区的盗墓之风愈刮愈烈,从中原到关中,再到江淮,几乎遍布中国古文化发源的中心区域。在全国各地只要有古墓葬的地方,就有盗墓者的身影。事实上,盗墓现象也并非仅仅发生中国,盗墓已是一个国际化的灾难。
古时盗墓动机各异
盗墓,是渊源古远的社会文化现象。新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已经可以看到有意识的墓葬破坏现象的遗存。在春秋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变化之后,厚葬之风兴起,于是盗墓行为益为盛行。
在中国古代,盗墓甚至曾经成为一些地域的普遍风习,成为一些家族的营生手段。唐人李商隐曾在他撰写的《杂纂》卷上说到“恶行户”,其中第二种就是“世代劫墓”。由此可知,职业盗墓者的行为和技术往往是世代相承的。
《醒世恒言》第十四卷《闹樊楼多情周胜仙》记述朱真盗墓故事,也可以看到子继父业的传承关系。
古来最为普通的盗墓动机,是劫取墓主的随葬物品。晋人皇甫谧曾经指出“丰财厚葬以启奸心,或剖破棺椁,或牵形骸,或剥臂捋金环,或扪肠求珠玉”的情形。盗墓者对墓葬的无情破坏和对死者的极端伤辱,大体都是出于财宝之“欲”。
此外,发掘政敌及政敌家族的冢墓,在中国古代权争中曾经被作为厌服对方的极其有力的手段之一。掘墓,又是政治惩罚与政治迫害的一种形式。唐睿宗即位后,对曾经属于敌对政治集团的武三思、武崇训父子,太平公主,韦玄贞、韦洵父子,均以毁墓作为政治惩罚方式。宋哲宗绍圣年间,元祐时期为政的司马光及其政策遭到否定,于是有人建议发掘司马光墓。《元史·奸臣列传·阿合马》写道,阿合马死后,元世祖“尽得其罪恶”,大怒,“乃命发墓剖棺,戮尸于通玄门外,纵犬啖其肉。百官士庶,聚观称快。”
如果对古代陵墓破坏现象的心理动机进行分析,还可以发现基于神秘主义文化的特殊因素。《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孙皓》裴松之注引《汉晋春秋》说到这样一个掘冢以厌气的故事,有望气者说“荆州有王气”,吴主孙皓疑心地方王霸之气不利于其统治,“遣使者发民掘荆州界大臣名家冢”“以厌之”。
古时的盗墓者虽然有着种种不同的动机,有的甚至是军队参与的“官方”行为,但并不是说盗墓在古代就可以为所欲为。事实上在我国古时的很多朝代对盗墓都有严格的法令予以禁止。这样的法律早在秦时期就已经出现。《吕氏春秋·节丧》写道,厚葬形成风习,因此诱发“奸人”盗墓行为,“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汉代严禁盗墓的法律,也见诸史籍。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唐律疏议》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据《旧唐书·懿宗纪》记载,“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以及“关连”“逆党”等同样,被列为最严重的罪等之一。《大清律例》对相关盗墓的36种情形分别处罪。其条例多达22条,内容极其详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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