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北京市文物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二款“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负责水下文物的确认和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海域内的水下文物,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五条一款“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消防与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7、《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当地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8、《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二款“属于经常性保养维护的,按文物级别报相应的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抢险加固工程,分别报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属于重点修缮、复原工程,应报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凡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前一律不得施工。”
9、《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一款“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10、《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县以级以上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12、《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第四条一款“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
1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二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条四款“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等工作。”
15、《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关主管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凡在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拍摄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服从管理和监督。”
16、《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三条二款“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由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划定,征得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局同意后,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17、《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一款“市文物局主管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 监督实施本办法。房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全面负责遗址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区文化文物局(以下简称区文物局)在市文物局的指导和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18、《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五条一款“市文物局应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对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并对管理使用单位保管使用文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19、《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二款“文物、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等部门和城管监察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对明十三陵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一款“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城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北京市文物局文物出境鉴定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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