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保护什么 怎么保护
经过第四次认真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最后两个热点问题上达成基本一致,文物保护法修订案也因此在昨天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得以通过。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首次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完善和建立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国家主席江泽民28日签署主席令,公布这部法律。该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法保护什么?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遗传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下列五类文物受国家保护: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国家所有的文物受国家保护,集体和私人所有的文物呢?法律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鉴于这些年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开发旅游时不能正确处理与保护文物的关系,造成许多不可移动文物被毁坏,法律新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础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
保护文物是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也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应当建立文物保护的责任分担机制。因此这部法律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修改前的文物保护法只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制度,修改后的法律确立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制度,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制度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完善。法律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设施,已有的应限期治理;对影响文物安全、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予以拆迁。
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馆藏文物保护制度更加严格了。法律规定:必须建立文物档案制度,文物收藏单位法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责任制,以及离任时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制度等。同时赋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拍卖的文物有优先购买权。
鉴于目前中国文物拍卖企业有160多家,过多过滥,致使假冒猖獗、赝品很多,也助长了文物盗窃和走私,法律提出实行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在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前,文物保护法修订案草案已经过三次审议,多数问题已经取得共识,但对国有馆藏文物可否在馆际之间转让和私人收藏文物能否在公民之间依法流通这两个问题尚有不同意见。9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此召开立法论证会,专门研讨馆藏文物和民间文物的管理问题。
最后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稿对原有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接受文物的单位对提供文物的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对不再收藏的馆藏文物允许退出馆藏;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在经过第四次审议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认可了这一规定。
多年来,人们呼吁修订文物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加重对文物犯罪和损毁文物行为的处罚。新的文物保护法与刑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追究文物犯罪刑事责任有了明确规定。该法还增加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达50万或者是违法经营额的5倍,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也作了细化。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文物保护法,近20年来,对保护我国宝贵的文化资源作出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人们有理由相信,经过修订完善后的这部法律一定会为保护我国的文物安全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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