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挖明代名臣唐胄墓 一盗窃团伙被“连根拔”

核心提示
明代名臣唐胄的墓冢是海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2月27晚,以江西籍人李×日为首的盗窃团伙竟对唐胄墓进行盗挖。盗墓贼的行为损毁和破坏了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完整性和不可逆转性。5名盗墓贼当晚被巡逻民警抓获。盗墓贼还供出了以江西籍老乡为团伙、借室内装修的机会流窜全岛盗窃百余起的犯罪事实。
今年4月1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盗墓罪等罪名,对李×日为首的盗窃团伙成员,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并处3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预谋
认为唐胄墓里有值钱文物
一江西男子纠集老乡盗挖
几年前,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李×日来到海口打工,2007年10月,他从报纸上得知海口云龙镇有明朝唐胄的古墓,认为墓里面应该埋有不少值钱的文物,便想盗掘这座古墓。李×日想到自己一个人不行,遂给在江西的姐夫吴×业打电话,称其从报纸上得知海口云龙镇有一古墓,叫吴×业找会盗墓的人一起来盗挖。吴×业同意了,随后吴×业联系老乡钟某,让钟某到海南盗挖古墓寻找古文物赚钱,钟某表示同意。
2008年2月26日,钟某伙同老乡孔某,带着挖掘工具坐车到广东海安坐船,于次日早上到了海口秀英码头。接到钟某赶到海口的电话后,老乡李某开一辆牌号为琼AJ22××的小轿车,与李×日的姐夫吴×业到码头接站。当天中午,由李某开车,李×日等5人一起去云龙镇陶宫山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唐胄墓古墓园踩点。几人发现墓园中有三座墓,回来后几人商量,确定于第二天晚上盗挖中间那座墓。
盗墓
5贼撬石掘洞挖墓被抓获
唐胄古墓惨遭损毁和破坏
2008年2月27日20时许,李某、吴×业、钟某等人开车来到离唐胄墓大概还有1公里远的地方,从车上取下钟某从江西九江带来的掘墓工具,吴×业让李某开车在附近一个小卖店等候,发现异常情况就打电话。李某将车开到到回云龙镇的路边望风,吴×业在离墓地二三十米远的小路上望风,李×日和钟某、孔某轮流盗挖墓基,挖了40厘米深左右,然后就用钢棍撬墓体的石砖,将一块方形石砖撬开,发现墓室里面都是碎石无法挖入,便从墓下方掘洞,挖了几十厘米后发现整座墓壁都是用大石头砌成,所带工具无法挖掘。盗墓贼挖了2小时左右,挖掘声音很大,因怕被人发现,几个人经过联系后决定撤离,约定在云龙镇会合。李某等人到达云龙镇时,因形迹可疑引起巡逻的民警的注意。巡逻民警随后将李×日等5人抓获。
第二天上午7时,唐氏家族委员会主任唐锦钟接到族人告知,唐胄古墓园中的“唐母墓”墓体后部被人盗挖。唐锦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海口市文物局出具的《关于唐胄古墓被盗情况的说明》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证明:1994年11月唐胄墓被批准为海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唐胄墓由三座墓冢组成,遭盗挖的是位于中间的唐胄大夫人墓;唐胄墓被盗挖已经损毁和破坏了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完整性和不可逆转性。
交代
盗窃团伙打室内装修幌子
流窜多个市县作案百余起
经海口警方审讯,5名盗墓者对其盗挖唐胄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日还供出了他和其他5名老乡,平时打着室内装修的幌子入室盗窃的事情。警方随后再将其他5名盗窃嫌犯抓获。
经审讯,被抓获的该犯罪团伙10名成员全部是江西籍人,他们会干一些简单的室内装修活,因为觉得做工赚钱少、缺钱花,所以借着室内装修的机会,流窜于海南各市县入室盗窃。该团伙从2004年以来,多次流窜到海口、文昌、三亚、陵水、定安、琼海、万宁、儋州等市县进行入室盗窃,作案100多宗。
李×日等人在海南的第一起入室盗窃案发生在2004年8月25日晚上,当晚李×日与余某、“瘸子”(另案处理)窜至海口市丘海大道电力城21栋某房间,撬门入室盗得人民币200元。2007年2月23日晚,李×日与老乡余某、“瘸子”窜至海口龙昆北路省出入境检疫局宿舍区某房间,李×日和“瘸子”撬门进入王某家,盗走现金116000元、黄金项链3条、黄金戒指3枚及手提电脑等物品。他们离开宿舍区时,被保安周某发现,“瘸子”被周某抓住,余某返回将周某的头打破,然后和“瘸子”一起逃跑。
案例
女保姆见主人有钱起贼心
伙同丈夫邀人入室盗巨款
2007年6月的一天,“小高”(另案处理)对吴某说,在海口市世贸大厦隔壁的一个小区,有一户姓罗的人家很有钱,他有“姐妹”在该户人家当保姆,知道主人的作息规律,想找个机会入室盗窃。之后,吴某与“小高”一起到该小区踩点,发现小区的保安只管从大门进入的行人,不管从地下停车场入口进入的行人。
大约半个月后的一个下雨天,“小高”携带两条撬棍和一只“羊抓”等作案工具来找吴某,准备盗窃。吴某让“小高”将工具交给保姆先带进主人家。接着“小高”给保姆打电话,让保姆从户主家里出来到楼下望风,吴某和“小高”顺利地进入到那户人的家里,用撬棍和“羊抓”撬开了屋里的保险柜,柜里面有3万元现金,然后又在主卧室床头柜找到了一条黄金手链和一条钻石手链。后每人分得1万元,其时吴某才知道保姆原来是“小高”的老婆,名叫“水英”。分了钱后他们立即离开海口逃去厦门,到厦门后把黄金手链卖掉得款2180元,“小高”夫妇分得1100元,吴某分得1080元。他们偷来的钻石手链归吴某所有,吴某给“小高”夫妇2000元。
在厦门呆了一段时间后,吴某又返回海南。吴某把偷来的钻石手链当给海口府城宝×珠宝行店主林某得款5000元。
判决
团伙头目判无期徒刑
另9人获刑并处罚金
2008年12月8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08)第87号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日犯盗窃、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余某、王某等人犯盗窃罪,被告人吴×业、钟某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收赃的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日、余某、王某、吴某、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李×日参与盗窃37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56117元;被告人余某参与盗窃26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86775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9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62296元;被告人吴某参与盗窃3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92983元;被告人严某参与盗窃1次,且系入室盗窃,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9884元。被告人李×日、余某、王某、吴某盗窃数额均属特别巨大,被告人严某盗窃数额属较大,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日、吴某业、钟某、孔某、李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亦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多次予以收购销售,有19次之多,所收购赃物价值超过人民币84812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今年4月13日,海口中院以该盗窃团伙头目李×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财产5万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并处罚金1万元。余某等9人犯盗墓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无期徒刑,并处3000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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