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解读
2015-10-12 14:02:20 来源:泉州晚报 已浏览次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文物买卖“档案”将保存75年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
《条例》明确规定,设立文物经营单位的条件应包括: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保管文物所需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了设立文物商店以及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在文物上涂鸦将处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除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外,还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的资质条件: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等。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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