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盗走文物 赔偿损失领刑受罚
伙同他人团伙流窜作案,流窜两县五地盗窃村民祖宅及文物,终被抓获归案。日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流窜盗窃案,被告人邓波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份,被告人邓波与黄小明、朱胜、李有财、胡敏等人(另案处理)时分时合,事先安排人员踩点、引路,作案当天开汽车,带板车轮子、若干绳子、撬棍、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南城县株良镇某村盗得20余块花板;窜至南城县里塔镇某村一栋老房子盗得一对石雕;窜至金溪县琅琚镇某村盗得一块石匾;窜至金溪县合市镇某村盗得一个石香炉、一对石质底座、一对石狮子底座;窜至金溪县琉璃乡某村庙门前盗得一对石对联。其中,石雕被相关单位鉴定为国家三级文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邓波在盗窃花板中积极实施了盗窃行为,且赃物的卖出都是其实施的;在盗窃石雕时,其事先与他人踩好点,也积极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邓波在两次盗窃犯罪中系主犯,其盗窃财物数额巨大,且系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严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因被告叫其妻子赎回花板并上交公安机关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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