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墓当后勤 案发自首获缓刑
河南籍70后男子张某,在河南灵宝市听朋友高某说,高某的一个内蒙古的朋友告诉高某,内蒙古那边有古墓。于是张某就联系了其大舅哥朱某以及几名会挖古墓的洛阳人,带着购买的洛阳铲等挖掘古墓的工具,驾驶武警牌照越野车,穿着军装,带着假军官证件,先到达内蒙古托克托县盗掘古墓葬,但发现内蒙古托克托县的古墓葬已被人盗掘,后又到内蒙古和林格尔转悠了几天,没有收获。2011年9月25日下午17时许,张某等到达内蒙古达拉特旗,住进了一个小旅馆。2011年9月26日下午,张某等人在达拉特旗当地人的带领下,来到达拉特旗恩格贝镇,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各自分工盗掘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敖楞讨勒亥汉代古墓”。在盗墓过程中,张某等发现该古墓葬有被人盗过的痕迹。但为了发财,他们继续查探古墓葬的准确位置,在探掘过程中,张某、李某、刘某、郝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陆续抓获了王某等,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张某、李某、刘某、郝某、王某五人已经被判刑,高某、牛某及另两名男子另案处理。盗掘古墓葬前,由于朱某负责盗掘古墓葬人员的的食宿,没到墓地。案发后,朱某在家人的规劝下于2012年4月16日主动到达拉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2012年4月16日,朱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2012年6月14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朱某犯有盗掘古墓葬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河南籍70后男子朱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点评】
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朱某虽然没有到墓地参与盗掘古墓葬的实际行动,但是其作为这个犯罪团伙的后勤管理人员,和张某等构成共同犯罪。其被从轻处罚的原因是:投案自首和盗掘未遂以及认罪悔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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