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2007-02-14 15:09:24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黑政发(1999)2号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54239
发文时间:1999-1-10
生效日期:1999-1-10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文物管理局提出的黑龙江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64处),现予公布。
一、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统一的保护标志、保护说明和界标,建立科学记录档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保护机构,落实保护监察人员,抓好有关文物保护的基础建设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精神。贯彻新时期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当地经济建设的关系。
三、各地要在保护好文物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当地文物资源,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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