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古墓葬遭盗掘 17名“古墓丽影”获刑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人妄想发一夜横财,不靠自己劳动获取,竟然去盗掘古墓葬。近日,“盗墓团伙”李某等17人被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1年11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到同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等17人,每次由不同的人员组合,驾驶车辆,携带千斤顶、钢钎等作案工具,先后七次窜至早已踩好点的元坝区丁家乡青龙村六组王家湾坟林、元坝区黄龙乡水磨村四组坟林、元坝区紫云乡三清村二组坟林、元坝区卫子镇商家梁村九组坟林,采用撬墓方式,盗得墓碑十块、门木板两块,且造成墓碑墓冠倒塌,损坏严重。后将所盗取墓碑和门板运往成都市送仙桥古玩市场,以4000元到9000元不等的价格全部销赃给张某。分赃后将所得赃款挥霍。所盗掘的墓葬,经国家文物管理局四川站鉴定为清代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只要明知或应当明知是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并参与,均应认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李某等17人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破坏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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