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物局关于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50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80290
发文时间:2000-6-13
生效日期:2000-6-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文物局《关于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的意见
(市文物局 二○○○年六月四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现对本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的抢险修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的重要意义
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也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历史文化名城,文物遗存十分丰富。多年来,由于产权体制、管理机制、资金等因素的影响,本市还有相当数量的文物古迹和文物建筑年久失修、损坏破败,亟待抢救和保护。加强首都文物建筑的抢险修缮工作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北京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符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要求,对进一步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古都风貌,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和抢险修缮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也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二、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中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将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与形成城市良好景观、发展旅游产业、加强文化建设、加快危旧房改造、搞好环境整治等项工作结合起来。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文物建筑的抢险修缮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经费预算要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接受审计监督。各区县要在机构改革中建立健全文物检查执法的专门机构,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职责。
三、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的主要目标
按照市政府关于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要“做好规划、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注重成片效应”的要求,自2000年起三年内,全面完成旧城区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修缮工程,确保无险情、无重大隐患;做到全市市级以上文物建筑基本无险情、无重大隐患。今年要重点抓好崇文门明城墙遗址局部、圆明园遗址部分建筑遗存、钟鼓楼、历代帝王庙、孔庙、国子监、天主教东堂、天坛神乐署等具有较大影响的文物建筑的抢险修缮工作和朝阜一条街(朝阳门至阜成门)、中轴线文物景观修复的规划工作。全市各项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由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本着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抢险修缮工作三年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四、多渠道筹措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所需经费
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所需经费,要遵照市、区县、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共同出资的原则,多方筹措。从2000年至2002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3.3亿元,逐年拨付。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抢险修缮规划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利用文物古迹开放经营的单位,每年要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文物建筑的修缮保护。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也必须设立和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文物建筑的抢险修缮工程。
五、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投入的抢险修缮专项经费为补助性质,使用对象为本市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主要用于文物部门管理使用和通过置换方式实现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修缮工作;居民占用文物建筑的抢险修缮工程和产权置换;单位占用文物建筑的抢险修缮工程补助。各区县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本区县辖区内文物建筑的抢险修缮工程。
本市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经费安排的年度计划和预算须报市政府批准。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完善审批范围、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各区县的专项经费由区县财政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和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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