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实施办法
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物党字〔2002〕21号2002年11月14日)
局机关各司(室)、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文物局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结合国家文物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局机关司、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局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实行委任制的直属事业单位局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实行聘任制的,应在聘任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条款,试用期一般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从签订聘任合同时计算,在签订聘任合同之前,须报经局党组批准。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试用期满,由局人事劳动司组织对试用干部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材料。对局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考核,考核正司级领导干部的谈话范围为各司(室)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考核副司级、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范围为所在司(室)全体干部。考核直属事业单位局级领导干部采取在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数较少的直属事业单位由全体人员参加。对上述领导干部的考核,须分别征求主管(分管)局领导和纪检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局人事劳动司填写正式任职(聘任)审批表,报局党组审批后,下发正式任职(聘任)通知,并将正式任职(聘任)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正式任职(聘任)的,试用期计入任职(聘任)时间。
第八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局人事劳动司填写免职审批表,报局党组审批后,下发免职通知,并将免职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免去试任职务后,实行委任制的,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实行聘任制的,终止聘任合同,解除聘任关系,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也可按试用前原职级聘任相应职务。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一般不得辞职。经批准同意辞职的,免去试任职务,按第八条有关程序办理免职手续,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确定职级。
第十一条在办理试用任职、正式任职、免去试任职务、或提前结束试用期前,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应先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局党组及局人事劳动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实行试用期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局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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