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物保护法宣传工作会议纪要

      
发文单位:文化部
发文时间:1987-2-2
生效日期:1987-2-2

为了深入宣传并进一步贯彻《文物保护法》,文化部文物局于1986年11月4日至6日在北京房山县召开座谈会,交流、讨论各地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的情况、问题和经验。会议由文物局副局长沈竹、顾问谢辰生主持,除新疆、西藏、上海、甘肃外,有二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同志参加。会上首先由北京市文物局副局长朱长龄、北京市文物保护协会副会长陈英同志介绍北京市的情况和经验,接着各省、市同志结合自身的情况、经验进行了讨论。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对加强文物的保护和利用,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它使文物工作在协调关系、处理矛盾、制止破坏等方面有法可依;一些“老大难”的问题能够依法进行合理的处理;“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观念逐步深入社会、深入人心。这就为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开拓了宽广的前景。
   会议认为,北京市文物局把文物工作引向法制管理轨道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是比较全面、比较系统并且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能使广大文物工作者开阔视野,受到鼓舞,增强信心,很值得各地认真参考、借鉴。通过会议讨论,认为北京市和各地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的好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要根据《文物保护法》及有关的条例、法规,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规定,这是把文物工作进一步引上法制管理轨道的重要条件。贯彻《文物保护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和政府的许多部门,必须统一认识,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处理好各种有关的问题。北京市文物局在《文物保护法》颁布后,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向有关部门积极宣传、反复协商,努力争取同我们一起,针对贯彻、实施中必须共同解决的问题,结合地方特点,为贯彻《文物保护法》分别制定了二十八项规定和办法。不仅与有关部门共同明确了必须依法办事的观念,而且联合制定了如何依法办事的细则,这就促使文物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许多省、市也通过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条例和办法,共同体会到:这样做可以促进文物部门与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相互支持,步调一致,共同执法,是进一步充分发挥文物的积极作用的重要基础。
  二、    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是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的关键。带头执法,帮助下属业务部门制定执法措施,排除执法障碍,这是领导部门、领导同志对文物工作的最大支持,也是文物部门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贯彻《文物保护法》的各种规定、办法并付诸实施的最主要的依靠。北京市的经验证明,如果没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他们就根本不可能草拟、制定出那样成套的贯彻《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办法,并逐项付诸实施。同时还要特别重视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支持,他们在促进立法、监督执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们同社会各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能广泛地了解工的情况。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文物工作具有深刻的认识和卓越的见解,并能够提出建设性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也是贯彻《文物保护法》,推动当地文物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    扩大和加强横向联系,是贯彻《文物保护法》的有效措施。文物工作是一项综合事业,横向关系又多又复杂,城建、环保、园林、旅游、宗教、7部队、工商、房管、公安、海关等许多部门都直接同文物工作有密切联系。文物部门要主动加强同他们的横向联系,在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处理各种有关问题,推动各自工作的开展。在扩大横向联系中,尤其要注意争取有关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新闻界的支持和合作。他们对文物保护的意见,有较高的科学性、权威性,在社会各界有广泛的影响。北京市文物局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他们在市领导的支持下,通过文物古迹保护委员会和文物保护协会两个咨询和群众性组织,把各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名流团结在一起,共商文物保护大计,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使各行各业共同关心《文物保护法》的实施、贯彻,从而使文物工作发展成为与各方面有广泛联系的社会性事业,开始创建了一个新局面。
  四、    文物部门要率先学法、用法,深入、持久地进行有效的宣传,并且一定要模范地遵法、执法。文物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宣传、贯彻文物法令、政策。文物工作中的许多任务,例如普查、城建、市场管理等等,自始至终贯穿着宣传、执行法律、政策的工作。正如有的同志指出,作为文物工作者,一辈子都要学习这个法,宣传这个法,运用这个法。工作到哪里,就在那里宣传、运用,工作到什么时候,就宣传、运用到什么时候。各地的经验表明,在《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方面,宣传与执行相结合;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综合与专题相结合;宣传法与普及文物知识相结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普法的目的在于使群众知法、守法,这就必须联系当地实际,用群众所熟悉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教育。许多地方把宣传工作贯穿于重大事件处理的全过程,把依法处理的事例作为宣传法律的生动教材,两者相互促进,效果十分显著。
  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主要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农村地域广,人口分散,要多利用印刷品、宣传品、广播、电视和乡规民约等进行经常性的分散宣传,也可以通过电影、幻灯和节日以及庙会、集市等搞分点、分片的集中宣传。城市人口集中,条件较好,可以适当地多搞些街道、区、市的宣传日、周,造成应有的声势,引起人们的关注。
  综合与专题相结合,既指宣传的内容要因人、因事、因地制宜。既可以全面讲解、宣传《文物保护法》,也可以着重讲《文物保护法》某一部分、某一方面乃至一章一条。北京市在公园举办游园宣传日,联合了市政府的十几个部门,分工负责,通过各类文物图片展览、《文物保护法》咨询、文物鉴定、文物知识测验、放映电影录相和电影、请领导同群众见面并发表谈话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有声势、有气氛,为群众所喜闻乐见。
  宣传法与普及文物知识相结合,即在宣传《文物保护法》的同时,结合宣讲当地群众所熟知的乡土历史、地理和各类文物史迹的基本价值。普及什么是文物、文物有什么作用、怎样保护文物等方面的知识,帮助群众了解文物的重要意义,自觉地进行保护和利用。
  会议还座谈了当前《文物保护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的必要性。大家认为,当前城乡建设中损毁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所谓“建设性破坏”的事件不断发生:盗掘古墓葬、古遗址,偷窃馆藏文物以及倒卖走私的活动相当猖獗;对有些盗掘、破坏、走私文物的事件,还存在着一些“以罚代刑”的情况。同志们认为,有法可依,对文物工作非常有利,而有法不依却可能比无法可依的危害更大。《文物保护法》关于惩处犯罪活动的条款的实施,要同刑法的有关条款结合起来。
  会议认为,会上交流的许多好经验,对今后进一步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是值得借鉴的。北京市和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主要之点,正是在于坚决执行《文物保护法》,并在执行过程中,制定各项地方性的补充规定、章程和办法。会议希望各地文物部门把会上交流的好的经验继续发扬推广,以进一步促进《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和执行。

 

责任编辑: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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