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查处违法拆除文物事件
2007-02-13 16:31:16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1998年4月,乌鲁木齐市市政建设工程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工农红军总支部大队旧址”。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后街58号院“中国工农红军总支队干部大队旧址”,是1962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备案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新疆为数不多的革命历史重点文物点之一,是我党我军革命历程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活动的重要历史见证,是对青少年和各族人民群众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的生要阵地。
审理:
1998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函复自治区文化厅,指出:乌鲁木齐市市政建设工程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违反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大中型项目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属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政建设工程处向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写出深刻检查;责成市政建设工程处在西后街修建“中国工农红军总支队干部大队纪念馆”。费用由市政建设工程处承担。
责任编辑:雨晴
1998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函复自治区文化厅,指出:乌鲁木齐市市政建设工程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违反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大中型项目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属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政建设工程处向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写出深刻检查;责成市政建设工程处在西后街修建“中国工农红军总支队干部大队纪念馆”。费用由市政建设工程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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