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乐等人文物走私案

    本案中,犯罪行为人朱文乐等人的行为应定为走私文物罪。
    一、本案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三级文物两件,属于走私文物罪对象的范围,《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由此可得知,三级文物属于禁止出口的文物之列。
    二、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走私文物罪的规定,案中的犯罪行为人朱文乐明知他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而向其出售该文物,其行为应定为走私文物罪。
     本案 的处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在该刑法幅度范围内决定适当的处罚。
责任编辑: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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