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照明维护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为了保证照明装置在投入使用后能产生设计时所预期的照明效果,以及保证展品得到切实的保护,博物馆的有关人员应按下述要求做好照明维护工作。
   1.     博物馆的有关人员应根据照明设计人员和馆方共同商定的照明维护计划定期更换光源、清扫灯具和房间表面以及窗户。
   2.      在进行照明维护时,照明设备的位置或瞄准角在维护前后应保持一致。
   3.     在维护工作期间,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展品不受损害。
   4.     馆方有关人员应定期用照度计测量展品上或展室中的照度,并作好记录。
   5.     馆方有关人员应建立对光敏感和特别敏感的展品的曝光量档案,其年曝光量的限值见表6.0.2。
   

责任编辑: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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