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2007-02-13 15:15:51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发文时间:1979-9-4
生效日期:1979-9-4
一、 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石刻,要严格控制传拓数目。除保管文物的部门可拓一至三份作为资料保存外(已拓有资料的即不再拓),不得再拓。国内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传拓的,须经我局批准。
二、 内容和图画为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过的墓志铭石刻,不能传拓出售,或将拓片作为礼品赠送外国人。外国学术团体、专家索要和我学术团体为了学术交流需要对外赠送的,须经我局批准。国内学术团体索要拓片作为资料和文物部门之间作为资料交换的,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批准。
三、
(1) 内容不属一、二两项范围的石刻,其书法为我国书法艺术史上有定评的名碑(附第一批参考名单),文物部门拟传拓拓片出售的,只许翻刻副版传拓。这些名碑中有少量石质好,未风化,现在字迹仍很清楚的,可特许用原碑传拓少数拓片,编号作为"珍贵拓片"出售。但事先必须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将品名、石碑现状、拟拓数量报经我局批准。
(2) 内容不属一二两项范围、书法又非名作之石刻,宋及宋以上的,只许翻刻副版传拓出售。宋以下的,允许使用原碑碑拓。
四、 内容为图象的石刻、石雕和经幢,元及元以上的,只许翻刻副版传拓或用珂罗版印刷出售。元以下的,允许使用原碑传拓。
五、 为了保护我国石刻的发表权利,各拓印拓片和珂罗版出售的文物单位,要采用已经发表过的石刻,需使用未发表过石刻的,种类和数量要严格控制。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须经我局批准。其他的,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批准,并报我局备案。
六、 为了减少由于传拓对石刻所造成的损坏,在传拓时禁止使用木榔头捶打法。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
责任编辑:雨晴
二、 内容和图画为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学资料的石刻和未发表过的墓志铭石刻,不能传拓出售,或将拓片作为礼品赠送外国人。外国学术团体、专家索要和我学术团体为了学术交流需要对外赠送的,须经我局批准。国内学术团体索要拓片作为资料和文物部门之间作为资料交换的,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批准。
三、
(1) 内容不属一、二两项范围的石刻,其书法为我国书法艺术史上有定评的名碑(附第一批参考名单),文物部门拟传拓拓片出售的,只许翻刻副版传拓。这些名碑中有少量石质好,未风化,现在字迹仍很清楚的,可特许用原碑传拓少数拓片,编号作为"珍贵拓片"出售。但事先必须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将品名、石碑现状、拟拓数量报经我局批准。
(2) 内容不属一二两项范围、书法又非名作之石刻,宋及宋以上的,只许翻刻副版传拓出售。宋以下的,允许使用原碑碑拓。
四、 内容为图象的石刻、石雕和经幢,元及元以上的,只许翻刻副版传拓或用珂罗版印刷出售。元以下的,允许使用原碑传拓。
五、 为了保护我国石刻的发表权利,各拓印拓片和珂罗版出售的文物单位,要采用已经发表过的石刻,需使用未发表过石刻的,种类和数量要严格控制。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须经我局批准。其他的,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文化)局批准,并报我局备案。
六、 为了减少由于传拓对石刻所造成的损坏,在传拓时禁止使用木榔头捶打法。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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