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政府间会议通过的决议
2007-02-13 11:20:32 来源:国家文物局 已浏览次
发文时间:1954-5-14
生效日期:1954-5-14
生效日期:1954-5-14
决议一 会议希望联合国主管机关做出决定,以在采取执行宪章的军事行动情况下确保参加该行动的武装部队适用公约的各项规定。
决议二 会议希望每一缔约国于参加本公约时,在其宪政与行政体制内设立一国家咨询委员会,由少量知名人士组成:例如,考古部门、博物馆等的高级官员、一名军事总参谋部的代表、一名外交部的代表、一名国际法专家以及二或三名其正式职责或专门知识与公约所涉领域相关的其他成员。
委员会应在负责主要同保护文化财产相关的国务活动的国务部长或高级官员领导下。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 于和平时期并于武装冲突期间,在立法、技术或军事方面就为执行公约所需措施向政府提供咨询。
2. 根据公约的规定,于武装冲突情况下或于冲突在即时,同政府接触以确保处于其领土内或其他国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为该国武装部队所了解、尊重和保护。
3. 经同其政府协议,安排同其他类似国家委员会并同任何主管国际机构进行联络与合作。
决议三 会议希望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生效后尽快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
责任编辑:杨子
决议二 会议希望每一缔约国于参加本公约时,在其宪政与行政体制内设立一国家咨询委员会,由少量知名人士组成:例如,考古部门、博物馆等的高级官员、一名军事总参谋部的代表、一名外交部的代表、一名国际法专家以及二或三名其正式职责或专门知识与公约所涉领域相关的其他成员。
委员会应在负责主要同保护文化财产相关的国务活动的国务部长或高级官员领导下。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 于和平时期并于武装冲突期间,在立法、技术或军事方面就为执行公约所需措施向政府提供咨询。
2. 根据公约的规定,于武装冲突情况下或于冲突在即时,同政府接触以确保处于其领土内或其他国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为该国武装部队所了解、尊重和保护。
3. 经同其政府协议,安排同其他类似国家委员会并同任何主管国际机构进行联络与合作。
决议三 会议希望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生效后尽快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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