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行
2014-11-30 16:03:32 作者:邢雯琦 来源:凤凰网山东 已浏览次
11月28日,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的贯彻落实《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最高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责任更明确特色更鲜明据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共三十九条,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同时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和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实现了与上位法的衔接。
新《办法》加强了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如(周村古商城)的保护。规定将不可移动文物的坐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在天地图中予以标注。这些规定都凸显了地方特色。
同时为增强可操作性,《办法》还增加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核定公布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这一约束性内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利用天地图进行土地规划、出让或者划拨时就能及时注意避让,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建设土地利用的关系。在出让或者划拨前,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组织或者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新《办法》分为四个层次落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以下简称《办法》),淄博市将全面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并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突出抓好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管理、科技支撑引领三大关键环节。通过建立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四级文物安全网络,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确保文物安全。
同时,抓好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和项目实施,统筹集中各方面力量,推进周村古商业街、王士禛故居、织女洞民俗展览馆等工程,将丰厚的文物资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文化产业发展优势,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文化旅游品牌。
坚持“三贴近”原则,大力支持鼓励建设专题和特色博物馆、纪念馆,鼓励和扶持行业、民办博物馆发展。
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记忆工程”的指导思想及要求,积极完善协调机制、资金、宣传等保障措施,使“乡村记忆工程”真正成为保护齐文化遗产、提高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水平、推动地方经济文化协调发展的民心工程。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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