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出台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07-30 10:46:21 作者:陈媛 来源:浙江文物网 已浏览次
为促进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作为《关于促进市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5号)的管配套文件。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文广出版局通过3个多月的努力出台了《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是以规范民办博物馆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蔡振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该《办法》共分八条。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原则、资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申请程序、资金的监督管理、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期限、附则。其中,对符合《办法》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政府提供了较高的补助。一是自建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的(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市财政予以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等;二是租赁国有资产创办的民办博物馆,可享受租馆补助。如在民办博物馆年检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租金全额返还;被评为合格的,返还一半等;三是对通过年检的民办博物馆,符合展厅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藏品总数达到500件以上、全年开放时间达到300天以上条件的,按参观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等;四是临时陈列大型布展(展品300件以上)补助5万元、中型展览(展品150-300件)补助3万元、小型展览(展品100-150件)补助2万元。临时陈展补助每馆每年不超过2次等;五是其他补助,对符合规定条件,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民办博物馆,按博物馆缴纳社保费部分,给予30%的补助;对晋升为国家三级以上的民办博物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办法》对补助申请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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