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查古墓被毁真相,更须检讨文物保护制度

广州萝岗古墓被毁这件事似乎疑云越来越多。最新的报道显示,文物管理部门、地铁、施工三方都各有讲法,甚至在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之后又互相指责对方失实。

面对这种在基本事实认定上都存在分歧的状况,应该由独立的第四方甚至是公安部门从证据和逻辑的角度来对这些争执作出明确了断,对真相查个水落石出。例如,这次挖掘出来的泥土应该是重要的调查物,应该尽快查清是否包含有文物碎片;又例如,究竟不同的图纸上的红线区的差异,为什么不可以在公共监督下各方当面对质、辨别清楚呢?应该说,并不复杂的案情弄出这么多的疑云,很突出地表现出公共管理事务中理性精神与事实论辩机制的严重缺失。

相对于此前文物执法部门的“目前调查仍没有太大进展,最迟9月份公布结果”的表示,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的“10个工作日完成大公山遗址被破坏事件调查”,无疑是更为积极的表示。期待能尽快追查真相、廓清疑云、厘清责任。

除此之外,更应反思的是目前文物保护制度存在的严重缺陷问题。第一,按现行文物保护规定由建设单位向考古方支付考古发掘费用的做法是否恰当?本来这样的规定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却变成产生经济利益上的纠纷,有些地方甚至会产生建设单位支付了考古挖掘费就不惜毁坏文物而强行施工恶性事件。而且,在考古勘查已经查明为重要古代墓葬区的情况下,仍然要让施工与考古同时并进,迫使考古队只能在挖掘机的前面进行抢救性挖掘,即便没有发生现在的严重事件,对于严肃的考古挖掘工作仍然是极为不利的。

考古方也说“按道理,我们一旦发现有文物遗存,大公山遗址所在地点的建设施工应该全面停止”;这里所谓的“道理”,应该就是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然而考虑到地铁建设工程进度需要,我们采取了边勘探清理,便逐片交给施工方建设的方式”。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否真的与经济利益的纠缠无关呢?第二,即使查明了真相、判定了责任,但是缺乏有威慑力的惩戒措施,又能如何遏制破坏文物的行为呢?《文物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其后经历过1991年、2002年、2007年3次修正或修订。目前饱受诟病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在2002年修订时加进来的,在当时已经是严重脱离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而在2007年的修正案却仍未作出修正。今天看来,这一条款显然成了一个笑柄。在去年的全国文物执法检查中,普遍反映《文物保护法》中一些规定处罚过轻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根本无法遏制违法行为。

第三,有关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中毁坏文物的现象应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前述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消失的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是由于各类建设行为毁掉的;检查报告还特别指出,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损毁消失。国家文物局领导人对此表示,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开发项目与文物保护发生冲突时,同级文物部门也很无奈。这些都是说到了关键。例如,在这次地铁施工方急于给古墓一个“了断”的背后,显然存在着项目工期的压迫感。但是当3月份发现古墓的存在而必须先进行考古发掘之后,至今没有看到主管部门曾与建设单位就工期问题进行商议和调整的报道。

第四,如何落实和保证全社会对市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建立社会团体与公众参与的机制,使文物保护工作成为公民的权利和责任,也是此次古墓毁坏事件提出的重要问题。据报道,这次事件的现场会议由地铁、施工单位和文管部门三方闭门召开,不允许媒体在场旁听。这种拒绝媒体旁听的做法显然有违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开性原则,而其后出现的再次各执一词的状况,或许正是口径统一不了的结果。无论如何,随着事件调查的发展与问责程序的启动,公共性和透明度都是对有关管理部门的严峻考验。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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