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明:中国对黄岩岛主权具有无可辩驳的法理依据
一段时间以来,中菲之间关于黄岩岛的争议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外交部发言人严正指出,这一事件是菲方侵犯中国主权,袭扰中国渔船渔民所引起的,中方致力于同有关当事国通过直接谈判和友好协商解决有关争议;但菲律宾方面却坚持以两百海里专属经济区说事,甚至扬言要上国际法庭。面对菲律宾方面的种种言行,人们不禁要问菲律宾为何在黄岩岛问题上如此蛮横,蛮横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图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海洋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金永明博士在接受本台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对黄岩岛拥有主权具有无可辩驳的法律依据,菲律宾意有所图,中国政府理应采取多种手段捍卫国家领土主权。
景:您如何看待中菲关于黄岩岛事件的对立?
金:中菲黄岩岛事件不是偶然的个案,是必然会产生的。为什么会产生?自2009年以来,南海问题突然爆发,最关键的原因是2009年5月13号以前,《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缔约国必须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以外的外大陆架划界案,为了提交这些划界案必须进一步强占所谓的“他们的岛礁”,为了配合这次行动,菲律宾2009年2月17号,制定了所谓《领海基线法》,把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部分岛屿划归为菲律宾的领土,对于这次行为,中国政府外交部提出强烈抗议,认为中国拥有包括黄岩岛在内的中沙群岛以及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主权及主权权利;另外,在国际上,美国由中立立场转向积极介入南海问题的立场转移,使得菲律宾这类国家便希望借助美国的力量进一步夺取南海的资源。在这种背景之下,就不难理解黄岩岛事件中,菲律宾军舰针对中国渔民的登临检查甚至抓扣行为,所以这完全是菲律宾单方面挑起的对立。
景:黄岩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比如,它最早被中国人发现,是中国海南渔民的传统渔场。早在1279年,它就是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进行“四海测验”时的南海测量点。但如今在黄岩岛问题上,菲律宾却跳了出来声称拥有主权。您对此怎么看?
金:黄岩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可以从三个国际公约中明确地看出来。它们是1898年的《美国西班牙巴黎协议》、1900年的《美国西班牙华盛顿协议》、1930年的《英美条约》,东经118°线为菲律宾领土的西部边界,而黄岩岛在此之外。从菲律宾的国内法来说,1935年颁布的菲律宾《宪法》和1961年的菲律宾《领海基线法》以及公开文件中,菲律宾政府都承认了上述三个条约规定的界线,就是在1981年、1984年出版的地图当中也明确地将黄岩岛标绘在菲律宾界线以外。菲律宾只是在1997年之后才主张对黄岩岛的主权,那么为什么会在1997年提出来,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以后,尤其是该公约中规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所以菲律宾政府认为它可以从自己陆地领土的基线算起,可以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这样黄岩岛的海域就纳入了菲律宾所谓的200海里的范围。为了达成这个目的,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了所谓的《领海基线法案》,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划为菲方领土。2011年,菲律宾政府把南海更名为“西菲律宾海”。菲方的真正用意是弥补在南海归属问题上的法律漏洞。不仅是在法理上,菲方在行动上也不断有新动作。去年7月20日,4名菲律宾众议员搭乘包机在军方高官陪同下登上南沙群岛中业岛,上演了一场颇为张扬的“登岛秀”。至于菲方非法拘捕在南海正常作业的中国渔民,更是时有发生。
事实上,菲律宾忽视了沿海国家在主张两百海里经济专属区时,与其他国家发生冲突后怎么办,重迭时怎么办,还有就是对其他国家领海海域发生碰撞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也就是说它非法地主张了自己的权益,而没有关注到对方,尤其是中国在黄岩岛的主权权利。从中国来说,对黄岩岛的主权可以追溯到元朝,从近代来看,1935年1月,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由内政、外交、教育等部门的官方机构组成的水陆地区审查委员会公布南海诸岛的132个岛礁沙滩当中,黄岩岛已经列入了中沙群岛的一部分,列入了中国的版图,在1947年10月,中国政府核定公布的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中,也把黄岩岛列入了中沙群岛,在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对外公布我国南海诸岛部分地名的时候,把黄岩岛作为一个标准的名称来加以处理,也就是历来中国政府出版的官方地图中,都是把黄岩岛标成中国的领土,同时,黄岩岛一直不间断地连续地在中国广东省、海南省的管辖之下,所以中国政府关于南海主权的公告和声明当中指出,黄岩岛完全属于中国是具有完全的法理依据的。
景:那么,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传统的国际法产生矛盾时怎么办?
金:法律中有一个明确的原则就是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它对于1994年以前的事项是没有处理权和管辖权的,所以,对于1994年以前的问题,包括领土主权问题是需要以传统国际法来加以考虑的,在考虑传统国际法的时候,必须考虑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要包括最先发现、最先命名、最先使用、最先管辖的因素,所以菲律宾一味地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它的法律依据及基础是有问题的,这也就是外交部长期以来提出的在南海问题的处理上必须以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来处理相关国家间的领土争议问题的理由,这就突出了传统国际法为处理南海争议问题当中的重要或基础性的法律。
景:近期以来,中国在捍卫海洋主权上颇有一种腹背受敌的感觉,南海有中菲在黄岩岛对峙,东海则有东京政府扬言计划买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此外,日前还传出越南巡逻舰于台湾军方控制的太平岛海域开枪挑衅等等。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
金:目前和将来,中国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海上,所谓的海洋问题引发的海洋安全或海上安全。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陆地勘界工作基本结束,来自陆地的威胁将会相应地减少。第二,随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力度和频度将进一步地拓展,需要保护和照顾的海洋利益日益扩大,相应地海洋问题纠纷也将增加。第三,我国为海洋地理相对不利的国家之一,与多个国家之间存在海域划界争议和岛屿归属争议,这些争议无疑会引发海洋问题。第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经济总量的不断提升,我国具备了由陆地转向海洋的经济基础和条件,尤其是我国海上力量的布局和扩展,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其他国家对中国的意图造成误解,从而引发相关的海洋问题。
景:那么,如何解决这一国际间最核心最敏感的问题呢?
金:事实上利用和平的方法解决相关国家的领土主权问题是一个国际法承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这也是美国主张的希望南海相关争议国家利用和平的方法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方法得以解决,那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和平的方法有哪些,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或障碍。一种是政治方法或外交方法,第二种是法律方法,政治或外交方法包括调停、调查、谈判、和解等等,利用该方法的重要问题,是相关国家之间有没有利用政治方法解决的意愿,如果缺少这种意愿,通过这种方法解决是存在一定难度的。第二个有无实际必要性。在南海周边,尤其是菲越在南海已经广泛开采海底油气资源的情况下,它与中国实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治方法,解决争议问题是明显缺少各种动力和意愿的,所以这样一来,利用政治方法存在一定难度,但并不是说,政治方法无法解决相关国家间包括领土在内的争议问题,中越两国去年缔结的原则协议和共识就是一个很好的典范,对于阻止域外大国参与南海争议问题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关键是相关国家之间要尊重历史事实,依据国际法真正地解决这些问题,使南海问题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不影响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而在法律方法当中,最重要的是司法和仲裁制度,对于仲裁,如果相关国家之间没有缔结特别的协议的话,那么是无法解决相关争议的,那我们来看看国际司法制度,重要的是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法庭。从国际法院的相关制度可以看出,涉及到中菲黄岩岛事件,因为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是需要相关国家之间的同意的,尽管菲律宾于1972年1月18日作出了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但其对与海洋管辖权和对陆地领土有关的争端作了保留。换言之,菲律宾针对与海洋管辖权和陆地领土有关的争端,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中国没有就《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作出选择性声明。也就是说,在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上,利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由国际法院管辖判决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有很大的困难。除非菲律宾撤销保留,中国作出选择性声明或者在菲提出相关争议之后进行应诉,也就是接受诉讼。但是从目前来看,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政府不可能接受,菲律宾提出的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建议,对于维护世界的安定和秩序是极大的破坏,应该受到谴责。对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来说,我国在2006年8月25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书面声明,指出,对于该公约第298条第1款第(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也就是说,中国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海洋争端,排除了适用国际司法或仲裁解决的可能性,坚持有关国家通过协商谈判解决的立场。那么近一段时间以来,菲律宾一味地提出要提交国际仲裁,通过国际司法解决,那只是一个政治性动向,实际是为了博取同情,制造舆论,进一步使南海问题国际化、扩大化、复杂化。
那么,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中国方面又该怎么做呢?金永明教授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从国际实践来看,在国际、区域或相关国家间无法修改或缔结关于海洋问题的制度或协定的情形下,应对海洋问题的策略为,国家应制定海洋发展战略,并完善海洋问题的体制和机制,重点应完善相关国内海洋法制。这是我国可以借鉴的基本模式之一。
1.应尽快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也就是将国家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这是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的,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已经要求我们从战略上重视海洋问题引发的安全问题,加快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为构建和谐海洋提供保障作用。
2.完善国内海洋制度和法规。宣布我国在南海的领海基线,进一步公布除西沙群岛以外的其他群岛的领海基线,以明确管辖海域的范围,也便于巡航执法。加强对已占岛礁的管理措施,削弱其他国家对其他争抢岛屿的控制力。
3.加强海峡两岸海洋问题合作的进程。在坚持“一个中国”(九二共识)的原则下,两岸磋商机制进一步健全,特别是两岸缔结了多个协议,并取得了实质性的利益,这些协议的缔结为两岸实施海洋问题合作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条件。尤其是两岸在海洋权益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基本相同或相近,所以存在合作的法律基础,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在两会之间,缔结一个两岸海洋问题合作框架协议,共同保卫中华民族的海洋权益,具体可遵循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
4.最后一个是加强军事力量的布局。维护国家权益需要支付必要的成本和代价,我国一直坚持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南海问题在内的国际争端的原则,一直坚持用政治方法解决与海洋问题有关的争议。但在利用政治方法无法最终解决南海问题争议时,且他国日益挑战我国,严重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海洋权益时,最终仍需要借助于必要的军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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