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年2月1日施行
2014-12-04 11:59:11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已浏览次
11月27日,第十二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迎来了一个依法保护的新阶段,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
《条例》起草过程中进行了省内外的深入调研,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参考借鉴了外省市的地方立法经验,在紧密联系辽宁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内容,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地方配套法规,在贯彻上位法精神的基础上,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整体条款高度精炼,针对性强。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加快了立法进程,目前已有十几个省先后出台了地方条例,一般在四十条至五十条之间,我省的条例是条款最少的。立法中本着高度精炼、务实的原则,凡上位法已经明确的条款和内容,我省条例基本上不再表述,条款内容与我省的实际工作紧密联系,突出针对性,力求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重点内容表述全面,操作性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比如“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等从推荐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异议处理、批准公布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表述,便于实际操作。三是突出了具体保护措施。为了处理好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播、发展的关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的特点,《条例》重点规定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具体措施。四是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条例》明确了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通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护规划、设立专项资金、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建立文化设施、开展宣传展示和教育研究活动等具体措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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