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8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今后,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遗迹等,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据了解,《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中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其中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如今,一些非遗项目由于没有传承人而失传,根据这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荐。成为非遗传承人,可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获得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传承人传承情况进行监督。

      许多非遗项目一旦损坏,损失难以估量,为此该条例对破坏非遗的处罚作出规定。若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非遗条例中还对区域性整体保护作出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定区域,所在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下一步,将对黄梅戏、文房四宝、花鼓灯等重点项目尝试建立保护区。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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