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非遗保护补助费不得用于营利性生产经营
2012-11-07 08:45:05 作者:胡建辉 来源:法制网 已浏览次
文化部今天公布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国家级项目,应作为重点补助对象优先申报,并加大扶持力度。
通知指出,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国家级项目,应作为重点补助对象优先申报,京剧、昆曲等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通知规定,其他国家级项目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总数的30%。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通知强调,按照财政部要求,保护补助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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