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不能一味“向钱看”

         (来源: 合肥在线-合肥日报 作者: 童立萍)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认为:刘老根大舞台的二人转并非传统二人转,作为国家“非遗”项目如果传承的是此类二人转,那么铁岭二人转“非遗”保护项目将有可能被摘牌。

  笔者以为,上述报道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非遗”保护中存在着“向钱看”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在“非遗”保护方面取得很大成就,但仍有一些地方把“非遗”申报与地方政绩和经济收益挂钩,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化”、“GDP化”,出现“重申报、轻保护”的功利主义倾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妥善保护“非遗”,对于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重建社会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非遗”保护,必须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

  首先,要树立文化自觉和正确的政绩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民族智慧的重要载体。“非遗”保护固然也是一种政绩,但必须把出发点和落脚点弄清楚、搞端正。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其中很重要一条就是错误的政绩观念在起作用。要警惕和克服“非遗”申报背后的利益驱动,把保护行为变成纯经济行为。

  其次,要科学、规范、有序地保护“非遗”。国家提倡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静态保护,也要活态保护。问题的关键是要准确把握好活态保护的“度”。不可否认,“非遗”的保护方式不可能一成不变,对“非遗”进行适度的生产性保护,有利于激活其内在生命力。但要防止一些过头的所谓创新,把原来的技艺搞得非驴非马。对此,政府部门和文化专家一定要深入调研,规范有序地对一些“非遗”项目进行保护,既要引导科学开发,又要加以适当限制。

  再次,要加快“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非遗”的属性决定了它难以适应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必须把抢救和传承放在优先位置,而后再对其中能够适应现代产业开发的部分进行合理利用。为此,必须尽快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使“非遗”保护有法可依。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单位:合肥市包河区文化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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