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非遗保存和保护两个名录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行二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指出,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分了保存和保护的方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是采取名录的方式。建议对有一般历史文化价值的,可以列入保存目录,对于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列入保护目录,具有代表性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列入国家级的保护目录。保存和保护两个名录都应建立。
李连宁委员说, 第3条,这次修改对采取传承和传播措施予以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加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这个修改还是比较好的,但是还不够。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分了保存和保护的方式,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加以区分,因为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它一定的历史价值或者文化价值,如果一点价值都没有的东西,那么它连遗产都不是,包括糟粕,比如清朝的大辫子、历史上的裹脚,都有其一定的历史价值。建议再增加两个字“重要”,即“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可以这样从价值的重要性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必要的区分。
第18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是采取名录的方式,对列入目录的加以保护,不列入目录的就不加以保护。是否列入保护目录的项目应当与第3条新增加的表述相衔接。现在第18条列入保护目录的表述与修改后的第3条表述不一致。另外,从现在的条文来看,第1款规定有重大价值的列入国家级的代表性目录,省、市、自治区层面则没有区分,只要是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都可列入保护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有历史文化价值的。
李连宁认为,应该既有保存的目录,也要有保护的目录,但是现在只建立了保护的目录,而没有建立保存的目录。目录里面对于具有一般的历史文化价值的,那么就可以把它列入保存目录,对于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列入保护目录,具有代表性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列入国家级的保护目录,区分这样几个层次,就可以和前面第3条相衔接了。否则,现在保存的没有名录,仅仅建档,只有保护的才进入名录。这两个名录要同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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