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非遗开发要防止过度商业化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行二审。达列力汗·马米汗审议委员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遗产,对于只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不应该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防止过度商业化。

达列力汗·马米汗认为,第6条第2款,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后,建议加上“在经费支持上应当给予倾斜和特殊的支持”。总则中建议增加一个内容,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内容。应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第37条第1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遗产项目含义不够明确,因为有些消极的东西在有些地方也有一定代表性,但这不能支持,更不能鼓励;现在社会上已出现不少不良东西,例如:现在一些古迹、古墓的商业性开发就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防止过度商业化。因此,建议把这一条修改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国家鼓励和支持有积极教育作用的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开发,利用和创新。”

责任编辑:八寶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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