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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传统文化的民事保护
制定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很有必要。这部法首先应当规定民间传统文化的民法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民事权利问题解决了,才宜再谈行政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民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民间传统文化权是一项新的民事权利
在以往的民事权利中,没有民间传统文化权。上世纪60年代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率先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以对抗发达国家高科技产品的贸易输入。以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人们认识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需求,要象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化那样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因此,民间传统文化在知识产权中逐步形成一项新兴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不是著作权,不与著作权权利本身交叉,作品在著作权存续期间,不发生民间传统文化权问题,民间传统文化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可规定民间传统文化权受法律保护,确立民间传统文化权。
二、民间传统文化的范畴
民间传统文化的范围可参照《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的规定,我国各族人民千百年来创作、保存和沿用的语言、文字、音乐、舞蹈、戏剧(剧种剧目)、曲艺、杂技、体育、武术、游戏、服饰、建筑形式、医药、工艺、美术、生态习俗、节日庆典等都属于民间传统文化。
民事中的民间传统文化不宜只强调“珍贵、濒危、历史价值”,凡正当、有益的均享有民间传统文化权,受民法保护。
三、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
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人,是创作、保存、使用该民间传统文化的社会群体,该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村落。有关机关可以是民间传统文化权人的代表人。
四、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受法律保护
     五、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传统文化,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外使用民间传统文化,需经许可和付酬,或不经许可但需付酬,或者不经许可不付酬但需注明权利人。
六、民间传统文化权的行使人
    民间传统文化权可以由民间传统文化权人行使,也可以由为代表权人的有关机关行使。
七、民间传统文化权不能转让,可以授权使用。
八、民间传统文化权永久受法律保护。

2004年4月6日

责任编辑:zha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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