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利在长远(下)

      在大陆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实践中,由于受到对象类型和管理方式的限制,长期以来强调和关注的是历史纪念物层面的展示问题。大陆地区使用的文化遗产的概念,相对而言也最接近于历史纪念物的定义。这类保护对象最具表性的案例包括故宫、敦煌莫高窟、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周口店猿人遗址、长城等1987年中国最早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它们都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原有的功能已不再延续,对它们的利用方式是把它们当作博物馆,甚至它们自身也是博物馆中的展品。它们被视为教育的场所,使公众能够通过参观获得历史和艺术的教育和熏陶。由于它们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它们用于保护和展示的经费,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这种利用方式对于这种类型的文化遗产是恰当和成功的,也取得了大量管理的经验,这种利用方式也被推广到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

      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而言,不同的保护单位价值不同,类型也存在差异,如近现代建筑与古代建筑的差异、石窟与民居的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一种利用方式难以适合所有的保护对象,利用必须考虑遗产价值和类型的差异。

      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地方政府出于对发展地方经济的需求,开始关注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资源的潜在价值,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把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权交给旅游公司的情况,一些旅游公司缺乏基本的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和技能,在管理过程中甚至造成了文化遗产的损害。针对这种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一规定对大陆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产生了巨大影响,与此同时,对不同利用方式的探索也一直在进行当中。

      1996年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诸葛村、长乐村的保护是一次重要的探索,为了探讨针对这样保持着生活活力的古村落中民居保护的特点,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诸葛村、长乐村的保护规划,在规划中探讨了可能的保护方法。在之后的实践过程中诸葛村以村民自治形式的保护管理机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保持村落自然生态的同时不仅延续了传统文化,也改善了村民的生活。

      2001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其中包括北京大学燕园校区和清华大学早期建筑群等近现代建筑遗产。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是它们仍然保持着原有的功能,作为保护对象的建筑仍然作为教室、实验室等延续着原有的教学、研究活动,它们的保护和使用也都由学校负责。对这些建筑在保护其文化遗产特征和价值载体的前提下,允许使用者根据现代技术和科学发展的要求更新设备、改造基础设施,保证原有功能的延续,实现了对这些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有效的保护,同样对于这样类型的保护对象的利用也需要首先通过编制保护管理规划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反复的论证。

      近年来,大陆地区在经历了30年高速工业化的进程之后,开始进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过程,工业企业开始从城市中心地区迁出,大量厂房被空置、设备被废弃。工业厂房利用和工业遗产保护的问题混杂在一起,在社会的层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事实上,工业厂房同样也存在价值问题,也存在是否具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身份问题,这些问题必然影响对它们的利用。由于大量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存的存在,而工业遗产的概念又被地方政府和社会广泛接受,国外许多成功的案例又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地方政府又往往喜欢把创意产业当作一种后工业社会发展的促进力量,并把创意产业与工业建筑的利用联系在一起,这种看似混乱的关系,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业建筑利用的活跃和多元化。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工业建筑的利用产生了一定的示范性,影响了其它城市工业建筑的再利用。

      对于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建筑的利用,同样也遵循了其它保护单位通用的模式,例如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青岛啤酒厂历史建筑,成为青岛啤酒厂的厂史展览馆,同时保持了一部分生产工艺,使参观者能够体验青岛啤酒厂的历史和青岛啤酒的独特风味。对工厂而言,不仅保护了见证工厂早期发展历史的厂房建筑,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实现了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社会效益,也宣传了青岛啤酒。另一处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上海杨树浦水厂,则仍然保持着原有的水厂功能,同时也实现了对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在文化遗产利用方面,丽江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案例,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丽江正好赶上了大陆地区旅游发展的高潮,成为最著名的旅游目的地。大量游客的涌入导致了丽江旅游经济的高速发展,古城中的民居大量被当地居民改成了客栈、商店、餐馆、酒吧,甚至完全租给外地人经营,在物质遗存得到完好保护、经济条件得到巨大改善的同时,却没有能够很好地延续原有的生活氛围。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一些历史街区的保护利用当中,地方政府为了对街区进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修缮建筑,对整个街区的居民、商户整体搬迁,修缮、改造之后的街区重新招租。这种作法破坏了街区原有的社会结构,使原有的具有文化价值的生活氛围在这样的整治过程中荡然无存。这种方式尽管保存了街区的物质遗存,但同时也破坏了历史街区文化和生活的真实性。

      随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社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表现出了越来越大的关注和热情,保护对象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增加。2013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为1943处,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达到了3023处。这些文物保护单位中有许多都存在利用的问题。2011年公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表明,大陆地区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达到了766722处。在这样庞大数量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大量建筑类文物,其中古建筑为263885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1449处。这超过40万处的建筑遗产合理利用问题显然是一个关系到它们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问题。无论从社会效益还是经济效益的角度,40万处建筑遗产都是一个极为庞大的资源。从保护与利用的角度,除了博物馆展示和延续原有功能,具有活态特征的历史城镇、村落应延续原有功能之外,仍然需要为合理利用创造更多的可能性和条件。

      文化遗产的利用,从技术的层面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结构安全评估和利用方案比较。价值评估需要确定遗产价值及这些价值的主要载体,利用时要确保对它们的保护;结构安全评估,需要对被利用的遗产的结构安全程度进行评估,保证对它的利用不超过其结构所能承受的限度。方案的比较则是要在各种可能的利用方案中选择对利用对象影响最小,能够实现遗产价值的最为理想的方案。利用时应保证不损害、不改变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载体,利用的方式适合遗产的性质和类型,利用的强度不超出遗产结构的承载能力。不能由于利用的需要,改变反映遗产特征的原有形式、结构、工艺、材料、装饰和环境。

      利用是赋予遗产当代功能,因此可能需要增加适应这种需要的设备,或改善遗产的节能、保温条件,所有这些措施都应当是可逆的,在必要时能够完全恢复遗产利用前的状态。

      从管理的层面,对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遗产利用,由于它们所具有的公共性,应当充分考虑利用的公益性,考虑社会对于其利用方案、利益的分配关注,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程序,保证这种利用的公平性和公益性。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遗产编制利用的导则,使整个利用过程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对成功的案例进行推广,这些都是大陆地区文化遗产利用需要探索的工作。

      正如沙利文总结的那样,今天的文化遗产保护已经从试图把历史纪念物凝固在一个历史瞬间的努力,转变为对不断变化的历史过程的持续有效的管理。对文化遗产的利用是这一管理的重要方法。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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