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魏晋南北朝复仇现象看“礼”对“法”的影响
内容提要:复仇是中国古代社会经常出现的现象,秦汉时期,有关禁止复仇的法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复仇现象始终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魏晋南北朝明令禁止复仇,所见文献记载的复仇事件也大大少于秦汉时期。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礼制的变化及礼对法的影响密切相关。礼法结合使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讲究法“理”,重视生命,法贵得中,宽法倡德,越来越充满了“礼”的精神。在这种结合中,礼对法产生的影响有其不可忽视的积极的一面。在礼的影响下,冷峻严酷的法具有了尊重生命的人性,刚硬的律条注入情和理的灵魂,杀罚止恶的同时又兼道德提倡,从而提高了服务国家政治的效率。
关 键 词:复仇 礼法结合 道德 法律
作者简介:梁满仓,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复仇是中国古代社会经常出现的现象,唯其如此,才吸引众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以往的研究,往往集中在先秦至秦汉①,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研究较少;从法律角度研究者多②,从礼对法的影响角度关注者少。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复仇与秦汉时期有何不同?为什么会造成这些不同?在这些不同中,“礼”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这些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秦汉时期复仇法令的逐步建立
秦汉时期,有关禁止复仇的法令,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文献记载看,秦朝看不到有关禁止复仇的法令。秦统一前,利用奖励军功和严刑厉法使国内民众“勇于公战,怯于私斗”[1](P2231)。“私斗”当然包括私下复仇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此,禁止私斗不是禁止复仇的专门法令。秦统一以后,法律的重点放在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上,重点惩罚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妖言诽谤、叛乱、以古非今、挟书、妄言、非所宜言等行为。[2](P99-100)刘邦的父亲吕公,“善沛令,辟仇,从之客,因家焉。沛中豪杰吏闻令有重客,皆往贺”[3](P3)。项梁“尝杀人,与籍避仇吴中。吴中贤士大夫皆出梁下。每有大徭役及丧,梁常主办,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子弟,以知其能”[3](P1796)。栾布为主人报仇,被举为都尉。[3](P1980)杀了人逃避的不是法律而是仇家,可见仇家复仇对杀人者是最大的威胁,复仇杀人没有法律约束。
杀人者一走了之,跑到另一个地方,或有官府庇护,或发展个人势力自保,亦见秦末杀人偿命之法形同虚设。
对于复仇现象,西汉基本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汉宣帝元康四年诏书说:“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3](P3673)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3](P3673)这些法令不过是刘邦入关时“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约法三章的延续,当然包括仇杀,但并非是禁止复仇的专门法令。北地大豪浩商等报怨,杀义渠长妻子六人,逃入长安。[3](P2214)元朔中,睢阳人犴反,人辱其父,而与睢阳太守客俱出同车。犴反杀其仇车上,亡去。[3](P2214)朱博为郡守九卿,宾客满门,欲仕宦者荐举之,欲报仇怨者解剑以带之。[3](P3407)这几个报仇杀人者,或逃亡后安然无恙,或怂恿鼓励报仇杀人,可见当时没有禁止报仇的法令。
当然,也有因报仇杀人而被治罪的例子,但分析起来,其所犯之罪并非报仇杀人。例如淮南王刘长刺杀辟阳侯审食其一案。刘长的生母是赵王张敖的美人,刘邦过赵国的时候,张敖献美人给刘邦,结果怀上刘长。后来赵相贯高谋反之事被告发,刘长的母亲受到牵连,而辟阳侯审食其有能力却不肯尽力相救,结果刘长的母亲自杀。为此,刘长对审食其怀有刻骨仇恨。孝文帝时,刘长依仗自己是皇帝至亲,将审食其刺杀,然后到文帝处请罪。值得玩味的是其解释为什么杀审食其之词:
臣母不当坐赵时事,辟阳侯力能得之吕后,不争,罪一也。赵王如意子母无罪,吕后杀之,辟阳侯不争,罪二也。吕后王诸吕,欲以危刘氏,辟阳侯不争,罪三也。臣谨为天下诛贼,报母之仇,伏阙下请罪。[3](P2136)
为天下诛贼、为母亲报仇这两个堂而皇之的理由说明,为母报仇并非犯罪,当时并无禁止血亲报仇之法。刘长所犯之罪,应当是擅自杀害朝廷官员之罪。这个推断可以用薛宣之案作为旁证。
宰相薛宣的继母去世,薛宣不服三年之丧,并因此事与坚持服三年之丧的弟弟不和。博士给事中申咸弹劾薛宣,不宜复列封侯。薛宣的儿子薛况便雇用刺客杨明在宫门外砍伤申咸。在给薛况定罪的时候有两种意见。御史中丞认为:薛况知道申咸为给事中,又恐怕他任司隶校尉而举奏薛宣,公然令杨明等在宫阙要地拦截朝廷大臣,绝非一般的凡民愤怒争斗。薛况为本案首恶,杨明亲手加害,都应当弃市。而廷尉认为:《春秋》之义,原心定罪。薛况本意是因为见到父亲被别人诽谤而生愤怒,并没有其他大恶。如果判死罪,有违明诏,恐非法意。通过这两种意见可知,伤害朝廷大臣要判重罪,而薛况减罪一等,说明为父亲报仇而伤人杀人所受责罚要轻得多。[3](P3394-3396)
由于国家对社会上的复仇现象没有有效的法律约束,所以,解决仇杀往往靠民间的、个人的力量。《汉书·游侠·郭解传》载:
洛阳人有相仇者,邑中贤豪居间以十数,终不听。客乃见解。解夜见仇家,仇家曲听。解谓仇家:“吾闻洛阳诸公在间,多不听。今子幸而听解,解奈何从它县夺人邑贤大夫权乎!”乃夜去,不使人知,曰:“且毋庸,待我去,令洛阳豪居间乃听。”乡邑中贤豪十数次都没有调停的仇恨,最终还是通过民间侠客的影响化解。当然,化解调停只是少数解决仇恨的办法,大多数还要靠报仇杀戮。所以,西汉时期的复仇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汉哀帝时,谏大夫鲍宣指出,民有“七亡”和“七死”,“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民有七死而无一生”,而“怨仇相残”便是“七死”之一。[3](P3089)
复仇无法律约束状态到西汉末期才有所改观。汉哀帝时,谷口县令原涉季父被茂陵秦氏所杀,原涉居谷口半岁所,自劾去官,欲报仇。谷口豪杰为杀秦氏,亡命岁余,逢赦出。[3](P3715)原涉复仇后逃亡,逢朝廷赦令才敢出来,可见逃避的不是仇家,而是朝廷的法律。光武帝时,桓谭上书说:“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而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此为听人自理而无复法禁者也。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其相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如此,则仇怨自解,盗贼息矣。”[4](P958)从“宜申明旧令”之语,可见西汉末年已有禁止民间复仇的法令。东汉时期,许多复仇杀人者不再逍遥法外。郅恽为友人报杀父之仇,杀死仇人之后,到县衙投案自首。[4](P1027)堂邑县民防广为父报仇,杀死仇人后被关进监狱。[4](P1407)缑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被县吏抓捕到县衙。[4](P1751)贾淑为舅宋瑗报仇于县中,为吏所捕,系狱当死。[4](P2230)这些报仇杀人者要负法律责任,可见当时已有禁止复仇的法令。然而章帝继明帝之后又实行《轻侮法》,即父亲受人侮辱,其子若杀侮辱者报仇,可以得到宽宥。到后来,为父报仇而得到宽宥的理由多至四五百种,使仇杀之事“弥复增甚”[4](P1503),复仇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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