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不能重用轻保
旅游是一种“文化品赏与养性”的休闲活动,观赏、体验、感悟历史文化遗迹,不仅可以了解传统文化、丰富精神生活,还可以增强民族自信、激发爱国热情。将一些历史文化遗迹合理开发、充分利用,无可厚非;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并不矛盾。
实际上,只用不保,当然不利于文物保护,也会减少旅游景观;只保不用,既违背了保护文物的目的,也忽视了公众的精神生活需求。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开发,而在于怎样开发。是认识到文物古迹是不可再生资源,要把保护放在首位、“保”“用”结合;还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杀鸡取卵、涸泽而渔?前者是对待文物古迹理应秉持的科学态度,后者则是过度开发文物古迹乃至破坏性开发的思想根源。与此同时,对文物古迹的价值缺乏足够认识,管理不完善,保护不力,也致使很多不可再生的文化古迹失真乃至消失。
生存才能发展,保护才能利用。由此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
——将文物保护纳入地区长远规划。各级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切实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和对当地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的同时做好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明确规划,细化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监管,杜绝“破坏性建设”。如旌德县、歙县编制古建筑群保护规划,保证了文物保护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要做到权属清晰、责任明确。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保护和利用方面,不仅要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科学界定管理权限,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问题;与此同时,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建立制度性的长效机制,形成“保”“用”并重的良性循环。
——要充分考虑文物的承载能力。遵循一定的规律和规划,不能盲目;严格控制游客流量,建立预案,避免超负荷接待致使文物古迹加快老化、造成文物古迹受损。尤其是,要预防在修建基础设施或扩充景点时好心办坏事,破坏了文物本体及文物原有保存的环境。
文物古迹是文化的载体,是历史的见证,是文明传承的根基。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只有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才能真正做到“保”“用”结合,充分发挥文物古迹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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