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换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通知

办保函〔2012〕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组织开展到期考古发掘资质证书更换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更换范围为2007年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请相关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原件)

(二)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在职人员的考古发掘领队证书复印件(至少4位领队)

二、请你局(厅)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我局。纸质文本请寄送至我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电子文本请发至考古处电子邮箱。

三、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5日。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

邮编:100020

联系人及电话:王 铮 010—59881643

传真:010—59881703

电子邮箱:kaoguchu@sach.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考古发掘单位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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