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构具有治理理性的法院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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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作为法院博物馆的生产者,将自己对法院组织、法院行为以及法院职业者(法官)的理解和意图题写在博物馆的馆藏、布展中,这种公开的展示活动是一种文化实践,它区分了法院审判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的不同。本文从文化产品入手,讨论如何建构具有治理理性的法院博物馆,希望以小见大,阐述文化艺术产品如何经由文化治理层面,达成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贡献。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建立“中国法院博物馆”的决策;2008年,位于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中国法院博物馆临时馆落成。2014年,中国法院博物馆新馆在北京市正义路上开始筹建;2016年1月6日,博物馆开门迎客。

 

  博物馆在词源意义上是指“搜集、保管、研究、陈列、展览有关革命、历史、文化、艺术、自然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文物或标本的机构”。从种类上看,博物馆按照主题可分为艺术类、文史类、自然类、科学技术类等等;按照是否盈利可分为免费开放博物馆和收费博物馆,等等。总体而言,博物馆是公共文化机构,即使是私人收藏展出的博物馆也是如此。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宋向光认为,现在博物馆已成为很多城市重要的基础文化设施,面对新时代和公众需求,博物馆应考虑新的定位——不仅要有“文物保护”,还应注重“文化教育”,更为理想化的设计是将博物馆等艺术类机构,变成公共道德的培训场所。本文从文化产品入手,讨论如何建构具有治理理性的法院博物馆,希望以小见大,阐述文化艺术产品如何经由文化治理层面,达成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贡献。

 

  一、作为文化产品的法院博物馆:展现真实,植入理念

 

  目前,以建设新的中国法院博物馆为契机,我们应该集中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在之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中破土而出的法院博物馆基础上,充分考虑到相关因素,使建成后的中国法院博物馆可以统领全国现有的法院博物馆资源,使“法院博物馆”真正成为被公众(包括法官群体)广泛接受的文化产品。笔者在此提出中国法院博物馆建设的基本原则:展现真实,植入理念。

 

  所谓展现真实,是对法院生活的全方位、多角度展览。法院的真实生活是由作为组织(或单位)的法院、裁判(或审判)这一核心行为以及核心主体——法官(包括管理人员)构成的全息画面。法院博物馆应以展示上述真实生活为布展基本原则。

 

  中国法院博物馆临时馆中,集中展示的是法院组织发展的历史真实,即相关报道中所谓的“再现了审判机构的历史沿革和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不断推进。”这是一种重要的表达,但这种表达在某种程度上过于单一,缺失了对审判行为以及作为法院行为主体——法官的职业角色的真实展示。在新的中国法院博物馆建设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布展的两条线索:时间线索与案件线索。笔者对此的理解是,在上述历史维度之外,增加了审判行为的维度,是重大的突破。所谓“法院像法院”,就是法院要从事审判,要突出审判活动而不是其他。在此之外,还应增加一个新的线索:法官线索。

 

  笔者认为,在中国当代法院文化的建构历史中,虽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文化行动者(法官)一直处于一种缺位的制度状态。法院中只有行政首长的声音,中国法院博物馆临时馆的馆藏陈列第十三部分就是《历任院长》,重点介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首任院长。院长作为首席法官,固然是法官群体中最为重要的一员,但普通法官个体的缺失也是不容否认的现实。新一轮司法改革对于法官员额制的设定,在很大程度上为了凸显法官的精英地位,回归了对法院主体行为者的关注。这种发展趋向,更应该在新的法院博物馆体系中得到充分的展示。

 

  法院文化的核心线索就是三条:作为组织的法院、作为行为的审判以及作为主体的法官。时间线索对应的是法院组织的发展;案件线索对应的是审判行为;法官线索,则应围绕突出优秀法官和法官群英,整体展示法官的司法伦理、司法道德、司法理念、司法智慧、司法技能、司法方法等。

 

  在展现真实之外,法院博物馆建设中需要下大工夫的是如何在展览中植入理念。博物馆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充分表征”,“这支持了博物馆应该充分地表现不同的公共区域的文化与价值的需求。”作为文化产品的法院博物馆,为了让参观者(个体或群体)接受其所展示的文化样态、文化价值、文化意义,并产生认同感、信任感,乃至尊重与崇敬,应该充分表现法院文化价值。如果缺乏明显的当代司法所应该具有的价值判断的主体线索,缺少抽象意义上的司法理念展示,可能会事倍功半。

 

  去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共11条,内容包括:一是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二是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三是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这些价值观,与法院文化的价值、理念、精神的关系如何,是在博物馆展示中应该厘清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是历史展示也好,审判行为展示也好,抑或法官职业角色展示也好,都应在充分体现法院文化的基本理念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激励广大民众信仰法律、效忠法治。正如法国卢浮宫馆长所言:“今天,博物馆是公民责任的工具,是批评精神的孵化器,是品味的创造地,它保存着理解世界的钥匙。它必须有能力通过各种手段,把这些钥匙传递给所有其他的人。”

 

  二、作为文化治理工具的法院博物馆:公开开放与易接近

 

  2008年2月,中国法院博物馆临时馆落成。在建设过程中,我们看到官方文件中提到了司法教育、展示司法文化传统、进行司法文化交流等建设目标,真实的情境则是,在博物馆建成后的若干年中,博物馆与参观者之间的上述关系并没有真正被建构起来。中国法院博物馆临时馆并非对公众随意开放,也并非定期开放。因为中国法院博物馆临时馆建造于最高人民法院围墙之内,一般民众根本无法随意进出。而因为没有定时、定量的参观者,博物馆也经常是铁将军把门。于是该博物馆成为一个真正封闭的空间。可以说,它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博物馆,无关公众,甚至无关全国的广大法官。

 

  从法院文化研究者的视角,这显然是一种文化资源的浪费,是对博物馆所应具有的文化治理性的无意识忽视。从国外对公共博物馆的研究成果来看,公共博物馆不仅被作为艺术精华的殿堂,也是民众教育的工具。“一座艺术博物馆,尤其是像我们这样的市立艺术博物馆,是具有某种使命和授权的公共机构。费城艺术博物馆像所有公共机构一样,是由公共政策产生的。”作为一种文化空间,西方的博物馆也经历了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如美国在1875年后,当时一些银行家和实业家倡导了一股运动,旨在将直接的或体制外的公共援助转化为修建艺术博物馆,于是出现了大量的艺术博物馆,原因就在于艺术博物馆可以提供给人们精神食粮,提高人们的生活品味。这样一种历史,映照了博物馆所具有的基本功能是教育大众,培训大众。这个过程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不过基本上的走向大致相同,博物馆日益从私人的愉悦容器转化为公众教育工具,从精英欣赏转化为开启民智,从而完成文化治理的使命。

 

  中国法院文化建设中对法院博物馆的上述忽视在2014年得到改观。最高人民法院重新选址,决定建设新的中国法院博物馆。如今,该博物馆坐落于正义路甲4号院,是日本正金银行旧址。周强院长对该博物馆建设非常重视,2014年12月31日,周强在考察中国法院博物馆新馆筹建工作时,明确指出,一是要把中国法院博物馆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法制教育基地;二是要把中国法院博物馆建设成为司法文化交流基地;三是要把中国法院博物馆建设成为人民司法研究基地。今天,新的中国法院博物馆正式落成并对外开放,其建设基本思路,已经是从之前的封闭,走向了公开,回归了博物馆本应具有的文化治理理性。

 

  实践表明2013年之前,地方法院已经建成了一些法院博物馆,省级的如广西法院博物馆,区级的上海杨浦区法院博物馆,这些都是法院文化建设中重要的物质载体。在建造之时,已将教育功能考虑其中。但这种教育更多是对法院内部法官群体的教育,而非针对公众的教育。这就可以理解最初的“中国法院博物馆”为什么要选址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而非像最高人民法院对面的北京市警察博物馆,是与北京市公安局比邻而居,独立成体系地对民众按时免费开放。广西法院博物馆同样位于广西高院的办公大楼中。将博物馆在空间上建造为自我教育的场所,然后是有选择性地接受外界的参观(参观预约),实际上为一般的民众参观者设置了出席障碍,公众就无法通过参观对博物馆所展示出来的关于法院的知识进行消费,也就无从真正获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了解,更无法产生认同感。文化的最高价值在于群体认同,这样才会被接受。法院博物馆作为文化治理工具,首先应该是公开开放的,然后是易于接近的,最好以免费的形式进行展览。当然,博物馆还是需要围墙,参观也要有秩序保障。

 

  三、作为文化权威的法院博物馆与司法权威

 

  今天出现在北京正义路这一极具符号意义的马路上的中国法院博物馆,应该为参观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后的全国民众提供另外一个文化选择。地方法院的博物馆亦应具有类似的文化自信。

 

  法院作为法院博物馆的生产者,将自己对法院组织、法院行为以及法院职业者(法官)的理解和意图题写在博物馆的馆藏、布展中,这种公开的展示活动是一种文化实践,它区分了法院审判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的不同。更为有意义的是,通过引发参观者思考法治的观念、司法的理想、法院的行为标准,发现与理解法院文化,达成组织参观者自我意识的文化创造的能力,让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行动者能够理解并接受法院的文化实践,最终造就新的文化权威。这种权威,也势必会转变为构建司法权威的实践。

责任编辑: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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