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出台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意见
2015-05-29 15:13:38 来源:中国文物报 已浏览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进一步促进山东非国有博物馆的健康快速发展,近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早在去年初,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就对加快推进山东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省文物局立即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和办法,代拟了意见初稿,并经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会签后,近日由郭树清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郭树清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和《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赋予非国有博物馆与现有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促进全省博物馆繁荣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明确任务,逐项落实保障措施。
《意见》的出台,是山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文物保护重要论述精神,让文物“活”起来的又一新举措。《意见》紧紧围绕《博物馆条例》精神,内容上既一脉相承,又结合山东实际,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有许多新的措施和亮点。《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各级文物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教育功能发挥、科研活动、考核评优、表彰奖励、人员培训、合作交流、评估定级、政府政策信息服务、价格政策等方面,赋予非国有博物馆与现有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在扶持政策方面,《意见》明确了多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在建设扶持上,提出“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等作为馆舍”。在资金扶持上,“省财政统筹博物馆免费开放资金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扶持、激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依法设立、正常运行满一年且向社会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经绩效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在落实优惠政策上,明确“非国有博物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开展文化传播公益性活动产生的非营利性收入,依法享受税收免征或优惠”。
近年来,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山东博物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得到加强,社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下一步,山东文博系统将以将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和省政府《意见》为抓手,加大培训、解读和宣传,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通过藏品交流、人才培养、对口支援、绩效考核等具体措施,切实将《博物馆条例》和《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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