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细化民办博物馆办馆标准 藏品至少300件
2014-10-12 11:18:41 作者:李熙慧 来源:东南网 已浏览次
随着民间收藏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开始介入到收藏圈,掀起一阵私人博物馆投资热。昨日,记者从福建省文物局了解到,该局近日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意见》),并细化了民办博物馆的办馆标准。
目前,我省登记在册的民办博物馆有18家,但尚未在册的私人博物馆难以计数,而且还在持续增加中。
现在,不少民办博物馆大都设立在租金低、位置较为偏僻的地点,也有的租赁在公办博物馆内,存在安全隐患。今后,这样的情况将有所改变。
根据《意见》规定,民办博物馆应有固定适宜的场所,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申请,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馆注册资金最低为50万元,馆舍租期不得少于5年。同时,馆舍应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我省除了国家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完善和明确了民办博物馆的设立标准,展厅面积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或不低于400平方米。
对于民办博物馆藏品的数量,《意见》明确指出,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不得将出土文物和其他不允许民间收藏的文物作为藏品。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藏品应该进行造册登记。
鼓励优先发展和倾斜扶持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借此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宣传和展示我省特有的地域文化及中华传统文化,使之成为我省现代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有益补充。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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