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从社会征集文物的“紧箍咒”与“护身符”

文物是博物馆的基础,博物馆要通过对文物的收藏、展示和研究实现其所承担的文化传承等重要职能。“流水不腐、户枢不蠹”,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征集新的文物,完善本馆的藏品序列和展览体系,是每个博物馆都不能回避的核心工作任务。那么,博物馆应该从社会上征集什么样的文物?征集过程中又需要遵循怎样的规范与准则呢?

博物馆征集的文物应该符合本博物馆的种类、规模、性质、区域特色、馆藏现状和发展需要,要与本馆长期建设规划相适应。换句话说,第一,标的文物与博物馆的相关性位于征集标准的首要位置,之后才会考虑稀缺性或艺术价值等附加条件。比如一件再精美的南海海捞瓷器,一般也不会成为西北地区博物馆的征集目标。 第二,博物馆目前有没有同类藏品,将来的展览是否可能需要此类藏品,这类参考信息也是征集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前瞻性的眼光对于近现代文物的征集显得尤为重要,成功的预判可以为博物馆抢救到许多物美价廉的藏品。

征集标准和范围确定后,要想有效率地为博物馆补充藏品,多样化的征集方式是必不可少的。除了接受捐赠和同行业内依法交换、调拨、借用外,与普通收藏者一样,博物馆也会通过文物市场、拍卖等开放途径购买文物。但这钱花起来,可就没那么容易了。国内的博物馆(主要指公立博物馆)在有偿征集社会文物的过程中,必须面对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和市场因素三大条件的限制。

首先,严密的行政规范。

国内的公立博物馆大多是国家全额或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所以在征集文物时,必须遵循一套严格缜密的行政报批制度。公立博物馆征集一件文物的一般流程包括:馆内学术委员会首次鉴定提出初步意见;馆方认可后批准上报;由市文物局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二次鉴定得出终审意见;并组织价格评估专家进行价格评估;文物局批准征集。经此严格而缜密的五个环节、数十人次层层把关,脱颖而出的文物才得以与博物馆结缘。流程中出现任何细节上的异议,都可能导致此次征集工作最终流产:如三次鉴审中有专家提出异议,则一票否决;又如审批环节因反复论证过于漫长,卖家已另觅买主;再如所有手续完成后,卖家却不认可博物馆提出的价格。然而凡此种种的失败经历却没有动摇这套规范的执行,盖因这高高的门槛虽有时令一些不错的文物与博物馆失之交臂,但也确保了最终入藏文物的货真价实。如接受社会捐赠文物,除了省却价格评估的环节外,基本流程是一致的。

其次,严肃的法律限制。

博物馆征集文物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2007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对民间可以收藏的文物做了来源上的限制,包括: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或合法的拍卖企业;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文物相互转让等。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以上范围的自有文物有偿转让给博物馆等收藏单位是可行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然而,如果经查实物主打算出售给博物馆的藏品来自盗掘古墓、走私或属于通过盗窃、哄抢等手段非法侵占的国有文物,博物馆不但不可能征集,更有义务通知相关文物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最后,严峻的市场因素。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公众对于文物及艺术品的潜在经济价值有了深入的认识。民间的收藏热带动了文物价格的飞涨,而公立博物馆可用于购买藏品的经费则相当有限,只能量力而行,不可能在拍卖会上为那些热门拍品与富商巨贾、艺术基金、民间收藏机构们疯狂竞争。在这种形势下,博物馆要对自身的优势进行充分的挖掘,相对于普通收藏者,博物馆所掌握的大量资源是前者所不具备的,既有馆藏真品用于比对,又有各类文物专家的火眼金睛护航。只要设置专职人员平时密切关注文物市场和藏家手中的藏品,不断搜集出让信息,并通过媒体宣传本馆的征集方向,一定会有不俗的收获。

事实证明,这三大条件之于博物馆的征集工作,约束与保护并存。只有积极应对、不断完善,逐步形成此项工作规范化的从业准则,才能为博物馆搜集到更多有价值的文物,为子孙后代留住每一段流动的历史。

责任编辑: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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